明年起,大同电动自行车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计价!

民生   2024-11-20 00:00   安徽  

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降低群众充电负担,近日,大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文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全市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将全面实行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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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
在改造时间节点之后,没有按照电费、服务费分开计价标价的,有关部门将按照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进行监管并结合实际处罚。

对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电费加价问题按照不执行政府定价开展监管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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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向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涉及非电网直供电的,也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

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压等级不满1000伏的,按每千瓦时0.487元执行;其他电压等级的按每千瓦时0.477元执行。

执行居民合表电价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具备峰谷分时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在征得用户同意后,可选择执行居民用电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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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充电服务费将实行市场调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等原则,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

具备运营能力的街道办、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等,可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

对第三方建设运营的充电设施,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

来源:大同日报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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