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旗销售蚊香、杀虫剂等卫生用农药的经营门店的告知书
教育
2024-11-22 17:38
内蒙古
近期,我旗农牧部门接到多起群众举报,个别门店存在销售包装、标签、套用农药登记证号或过期的卫生用农药等假冒伪劣问题。根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产品质量要求和注意事项告知如下:一、卫生用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控制人生活环境和农林业中养殖业动物生活环境的蚊、蝇、蜚蠊(蟑螂)、蚂蚁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农药。按其使用场所和使用方式分为家用卫生杀虫剂和环境卫生杀虫剂两类。家用卫生杀虫剂主要是指使用者不需要做稀释等处理在居室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如驱蚊液、驱蚊乳、驱蚊花露水、蚊香、电热蚊香片、电热蚊香液等。环境卫生杀虫剂主要是指经稀释等处理在室内外环境中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如樟脑丸(防霉防蛀)、驱蚊水、蚊香、杀蟑螂饵剂等。二、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二条对农药的定义,卫生用农药属于农药范畴,按照农药进行管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卫生用农药的,应当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三、经营者在采购卫生用农药时,应当注意生产企业是否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卫生用农药是否取得农药登记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商品标签是否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农药登记证号、产品标准证号等,经营者可以可以登录“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农药生产企业和产品相关信息;在销售卫生用农药时,应当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卫生用农药经营区域与其他商品应有效隔离、相对独立。四、经营者要做到守法经营、文明经营、诚信经营、不购假、不售假,并积极配合农牧部门执法检查,确保卫生用农药使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