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安史】第十一节 加强公安队伍自身建设

政务   2024-11-11 17:12   辽宁  
一、“从严治警”方针的提出
 “从严治警”,就是按照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和军事化的要求,对公安队伍实行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训练,严格纪律,提高政治、业务素质、提高战斗力。
 1984年3月,中共中央书记处一次会议提出:“人民警察队伍担负着维护社会治安、保卫国家安全的任务,是一支武装性质的战斗队伍。因此,必须有严明组织纪律,要加强军事训练,实行军事化管理,同时,要积极解决专业化、年轻化问题,要加速正规化建设。”  
 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试行)》、《人民警察奖惩条例(试行)》和《人民警察基层单位政治指导员工作条例(试行)》,并印发各地公安机关贯彻执行。
 为了明确武装警察部队人员犯罪案件的管辖,及时处理案件,加强武警部队建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于1987年2月17日颁布了《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从严治警”方针的具体实施
发扬公安机关的优良传统,密切与群众的关系,加强公安队伍廉正建设,同腐败现象、腐败分子作坚决的斗争是“从严治警”方针具体实施的一个重要方面。1983年4月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公安部派驻了纪律检查组。1988年公安部建立了监察局与审计室,加强审计、监督。
各地公安机关具体开展“从严治警”主要表现:
 1、进行正面教育,教育广大干警正确对待和运用手中的权力,反对特权思想,密切联系群众。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在实际工作中坚持走群众路线。促进为政清廉、为警清廉。
2、抓好人民警察队伍的入口。1982年,公安部发出《关于吸收新干警工作的暂行规定》。1984年,公安部和人事部联合发出《关于吸收人民警察的规定(试行)办法》,提出公安院校的毕业生是人民警察的主要来源。对按计划、按条件公开招收录用人员试行试用一年的制度。
3、抓好队伍内部纪律整顿。对队伍中极少数不适合做公安工作的人,坚决调离公安机关。对于违纪违规、犯罪现象,进行严肃处理。对群众关心的、能够公开的热点问题,如出境审批、户口“农转非”、交通车辆等问题推行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制度。通过民警挂牌值勤、设置监督电话、发动群众评选最佳民警等形式,争取群众对公安队伍进行有效的监督。
1980年开始,广东省各级公安机关相继设立了纪检部门。1988年,设立了监察机构,与纪检部门合署办公,专门负责对民警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加强与国际警务的联系、合作
进入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公安工作加强了对外的交流,发展了同周边国家的友好关系,公安工作改变了以往长期封闭的状况,开阔了眼界,向公安工作“国际化”、“合作化”的方向迈出了可喜的步伐。这些巨大的变化具体表现在:
1、与国外警务部门进行交流。80年代的三位公安部部长均率团出国进行参观,访问。并接待了40多个国家内政、警察部门的来华访问、交流。
2、努力保持、发展与周边国家(地区)警方的良好合作关系。如与朝鲜社会部长期保持科技、装备、文化、体育多方面的友好往来,与泰国、越南、蒙古等国警方开展警方人员互访。特别是不断加强与香港、澳门警方的联系,坚持警方会晤、联络制度。
3、加入国际刑警组织。1984年9月4日至11日,国际刑警组织第53届全体大会在卢森堡召开,118个成员国报名参加,以刘文为团长的中国代表团出席了会议。在友好国家的大力支持下,挫败了台湾和少数国家的阻挠,在9月5日的大会表达中以三分之二的多数决定接纳我国为国际刑警组织正式成员国。11月,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正式成立。
从此,中国国家中心局与国际刑警组织巴黎总部和其它成员国开始了通讯联络和信息、情报交换工作。成功的办理了国际刑警组织委办的一些案件,主要是诈骗、贩毒一类国际性案件。同时也开展了要求其它国家刑警组织给予合作的业务。


来源:中国警察史(88)——第十一节 加强公安队伍自身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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