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
1949年4月,中共中央华北局社会部副部长杨奇清向中共中央社会部提出建议:将中共中央华北局社会部并入中共中央社会部,中共中央华北局、华北人民政府于4月30日、5月1日分别批准。7月6日,中共中央军委决定:以原中共中央华北社会部(公安部)为基础,组建中共中央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公安部,统辖各地公安机关的工作,任命罗瑞卿为公安部部长。这是新中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安部的过渡性机构。“公安部是全国公安系统人民警察的首脑机关,它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并对全国各级公安机关实行统一的公安业务领导。”[1] 1954年9月29日,毛泽东根据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任命罗瑞卿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11月1日,公安部启用印信,开始办公。11月5日,公安部召开成立大会。当时公安部机关共有486名干部,到会科员以上干部300余人。罗瑞卿亲自主持大会,并作了重要讲话,会后与会者合影留念。公安部成立后,全国各地区公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基本配齐,但中、下级干部奇缺,特别是西南、华南和西北等地最为严重。罗瑞卿考虑从部队和地方抽调干部,组建公安队伍。罗瑞卿、杨奇清撰写了《对解决公安干部及公安武装意见的报告》交给中共中央,认为除我们自己努力培养外,必须依靠军队输送一批中上级干部,作为建设全国公安工作的骨干。罗瑞卿报告周恩来和代总参谋长聂荣臻,要求从华北军政大学调一批知识分子来公安部做参谋工作。1949年,拟在各行政区人民政府设公安部,省人民政府设公安厅,中央直属市设公安局,专署设公安处,县设公安局,区设公安助理员,村设公安员。该方案在第一次全国公安工作会议期间被政务院批准实施。按照此方案,在1950年中,全国建立了统一的人民公安体制。1954年6月撤消了各行政区人民政府公安部这一层级外,其余体制不变。来源:中国警察史(53)——第二节 建立新中国公安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