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对夫妻闪婚闪离!女方当庭返还7.5万元彩礼

时事   2024-11-26 16:31   新疆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
经调解女方返还7.5万元彩礼
并配合男方完成车辆过户手续


李华(化名)家长当庭向张强(化名)返还7.5万元彩礼。通讯员 张安琪摄

2023年底,张强(化名)与李华(化名)通过网络相识。今年1月,两人在双方亲属的见证下订婚,男方按照习俗给付女方彩礼12万元,购买五金4万余元。


当年2月,张强与李华登记结婚。婚后张强全款购买一辆小轿车登记在李华名下,张强的父母又以按揭的方式购买了一套新房,并按照李华的意见进行装修,支付装修费用9万元。


之后,两人因新房购买家具问题产生分歧,并发生肢体冲突。李华以三观不合为由提出与张强离婚。


张强为挽回两人的婚姻,与父母多次到李华家中调和两人关系,但李华执意离婚,且不同意退还彩礼、五金以及张强所购买的财物。因此,两人对簿公堂。


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详实了解案件基本情况,联系张强和李华开展调解。李华认为双方离婚真正原因是张强有家暴倾向,她可以将车辆过户到张强名下,但不同意返还其他财物。张强则认为结婚之后两人并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要求返还全部彩礼及五金。


法官向双方释法析理,经过近5个小时的调解,最终张强和李华达成调解协议:张强同意离婚,李华当庭返还张强彩礼7.5万元,配合张强完成车辆过户手续。



法官说法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当男女双方的婚姻目的不能实现时,给付彩礼的一方请求收受彩礼的一方返还彩礼,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张强与李华虽然已经办理结婚手续,但并未举行结婚仪式,按照法律规定,女方应承担返还彩礼的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4〕1号第五条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本文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记者/郭玉强
通讯员/张安琪
编辑/胡晓蓉
主编/付瑞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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