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记者与梁先生取得联系,他告诉记者,枫香雅郡小区于2023年10月交房,今年11月,地下车位交付使用,“我买了一个地下车位,前几天看到物业在小区群里发布通知说,可以办理地下停车位手续,就给物业打电话,工作人员告诉我,必须要缴今年的暖气费和明年车位管理费才给办理手续,两项费用加起要3000多元,我就没有办理。”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枫香雅郡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发布的办理地下停车位手续流程,里面提到,要缴纳今年的暖气费。图片由梁先生提供
枫香雅郡小区业主李先生告诉记者,前几天他打算办理地下停车位手续,得知两项费用要提前缴纳后,他至今没办理,“暖气费与地下停车位办理手续没有任何关系,为何要绑在一起?”
记者随后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枫香雅郡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取得联系,一位工作人员说,办理地下停车位手续前,确实要缴今年冬季采暖期的暖气费和明年车位管理费,“这是领导给我们要求的,没有办法。”
随后,记者又与枫香雅郡小区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取得联系,他告诉记者,今年供暖前,为了防止部分业主不缴暖气费被供热公司停暖,小区开发商在供暖前,给供热公司支付了200多万元暖气费,随后,小区开发商委托物业公司在办理地下停车位手续时,帮忙收取暖气费。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建设局(交通局、人民防空办公室)物业监督管理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将对业主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了解,如果物业确实有此做法,将督促纠正。
新疆法爱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康明远告诉记者,《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供热企业应当与用热户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内容应包括供热期限、室内温度、维护责任、收费标准、缴费时限和结算办法及违约责任等,“在用户与供热公司未签订供用热合同的情况下,供热公司要求提前缴纳暖气费没有依据。”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0月10日至次年4月10日。因此住户在当年的10月10日到次年的4月10日缴纳供热费都是可以的。”康明远说,办理地下停车位手续与缴暖气费,办理的当事方不同,法律关系也不同,办理地下停车位手续的当事方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业主,而缴纳暖气费的当事方是供热企业和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把交付地下停车位和暖气费捆绑,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19日中午,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建设局(交通局、人民防空办公室)物业监督管理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经过了解,是枫香雅郡小区房地产开发公司让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在办理地下停车位手续时,帮忙代收垫付的暖气费,但物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理解有误,将供暖期间自愿缴纳暖气费变成办理地下停车位手续前要缴暖气费,目前,物业服务中心已纠正工作人员的行为,业主可以正常办理地下停车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