仇和等人忏悔(原件)——已解密(十分珍贵)

时事   2024-11-08 09:52   河南  



全国政协原副主席苏荣的悔过书(部分)。右下角的页码显示,苏荣的这份悔过书一共写了28页之多

辽宁省委原书记王珉的忏悔书(部分)。

云南省委原副书记仇和的忏悔书(部分),他忏悔自己“光环笼罩,头脑发热,助长了独断专行的作风。”

安徽省政府原副省长周春雨的忏悔书(部分)及有关安徽省政治生态的分析材料,他称自己为“年轻干部成长中的一个反面典型。”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陈旭的忏悔书(部分)及对司法体制改革的建议。

中共天津市委原代理书记、市长黄兴国写给党组织的信。

河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张越之子写给父亲的信。

河北省委原书记周本顺在处分决定书上的签字,他说:“我虽然被开除了党籍,但我不会忘记组织45年来对我的培养。”

山东省委原常委、济南市委原书记王敏在处分决定书上的签字

内蒙古自治区原副主席潘逸阳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并按手印。他说:“我决心痛改前非,做一个安分守己的好公民。”







违纪事实见面材料 须注意四个细节!


 如何起草违纪事实材料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作者:郑俊 

党章规定,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处理、处分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应当同本人见面。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听取被审查人说明和申辩,是纪检机关执纪审查工作的一个必经程序,既有利于进一步核对被审查人违纪事实,保证监督执纪工作质量,也是保障被审查人权利的重要措施,起草违纪事实材料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标题要准确规范。中央纪委在党的十三大至党的十四大期间,先后发布多个单项党纪处分规定,均将违反党纪的行为称为错误,1997年党纪处分条例(试行)也将违反党纪的行为称为错误。199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也将处分党员依据的事实材料称为“错误事实材料”,符合当时党内法规的规定和要求。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没有将各种违纪行为称为错误而称为行为,随后发布的党内法规均将事实材料表述为违纪事实材料,如中央纪委印发的《关于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自办案件被调查人违纪事实材料与本人见面工作的意见(试行)》(简称《意见(试行)》)就表述为违纪事实材料,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也采取“事实材料”的表述。违纪事实材料的标题关乎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实务中与被审查人见面核对的事实材料标题应规范表述为《××(同志)违纪事实材料》,不能表述为“错误事实材料”“违纪事实见面材料”等。

  二、要素要齐全完整。《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的错误事实材料,其内容应包括:被调查人的主要错误事实、错误性质及责任。根据该规定,违纪事实材料主要包括主要违纪事实、违纪行为的性质及责任。为进一步规范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人见面工作,中央纪委印发的《意见(试行)》规定,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内容应当包括被调查人的简历、主要违纪事实及责任。综合上述党内法规,完整的违纪事实材料应该包含被审查人的简历、主要违纪事实、违纪行为性质及责任等要素。因涉及违纪行为性质的认定,违纪事实材料中一般应当列明违纪行为触犯的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实务中,如果被审查人违纪行为种类较多,可按党纪处分条例分则规定的违纪种类分别起草违纪事实材料,被审查人简历只在第一份违纪事实材料上写明即可,其他违纪事实材料上可以注明“××简历(略)”。  

三、内容要客观全面。起草违纪事实材料首先应保证内容客观,不能省略违纪事实关键环节或者将一个完整的违纪行为拆分后分别与被审查人见面核对。同时要树立全面的证据意识,案件审查结束后,应当对收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既要审查被审查人涉嫌违纪的证据,也要审查被审查人没有违纪的证据,找寻证据与违纪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如果某一事实仅有被审查人单方交代,而没有其他证据与其相互印证,按照规定,该起事实不能认定为违纪行为,不宜写入违纪事实材料。如仅有被审查人交代其违规收受他人礼金,该笔礼金虽可由被审查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按规定登记上交,但依据现有证据难以认定为违纪,此笔事实就不宜写入违纪事实材料。  

四、事实要紧扣要件。违纪构成在具体的执纪实践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违纪行为的性质认定本质上就是对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从违纪行为的构成视角考量,任何行为要构成违纪,都必须具备违规和有责两类基本要素,即必须具备党纪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所规定的行为、对象、结果等违规要素及故意、过失、责任能力等有责要素。违纪事实材料中主要违纪事实部分与违规要素和有责要素有着密切联系,该部分的撰写必须紧扣违纪构成要件展开,叙述清楚拟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违纪事实,包括被审查人违纪的时间、地点、动机、情节、手段、后果等。行为人的主观方面不同,可能构成不同的违纪行为甚至构成犯罪。如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亲属、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违纪行为,该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从事公务的党员干部不知道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且明知亲属、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此时就是受贿行为。即便国家工作人员事后才知道特定关系人收受他人财物,如未退还或者上交的,也应认定为受贿行为。在起草此类违纪事实材料时侧重点应该放在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如被审查人是否知道配偶等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上,对与违纪构成要件无关的事实一般不必、也不宜写入违纪事实材料。  (作者单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纪委监委)



收集书证 须注意三大要点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2021-06-23


  书证,是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照有关程序调取的,以文字、符号或图画等表达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在审查调查违纪违法案件中,收集合法有效的书证对案件定性处理有着重要作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要收集原始书证。收集书证,原则上应当依法收集原件,原件能直接证明与案件相关的事实。一要找原始文件。如在审查调查某国有参股企业领导人员田某违纪违法案件时,发现田某曾于2001年收受某建筑商的贿赂,但该公司只找到2004年以后关于中层干部任免的文件,对于田某2001年时的职务是否系国企党委任命无法确认,后审查调查人员仔细查找,终于在尘封多年的档案里找到了该国企1996年关于中层干部任免的有关文件(该文件存续至2003年),为田某主体身份的确定提供了有效依据。二要找原始底稿。一个文件的出台,单位内部往往需要层层报批,收集报批过程中形成的拟稿、签批材料也是收集原始书证的一部分。如在某行受贿案件中,据涉案人员交代,被审查调查人为了帮助行贿人获取更多利润,在合同拟定时修改过个别参数指标。这时,如果能够调取到被审查调查人修改时的合同底稿,对认定其为他人谋取利益将起到更为直接的作用。

  要力求全面客观。一要围绕违纪和违法犯罪的构成要件收集证据,防止“缺斤短两”的现象。如对于被审查调查人收受贿赂为他人谋利的,要全面调取谋利事项,赃款来源、去向等证据材料。如不少受贿人都称赃款被“用于日常开支了”,这时,如能找到赃款的特定去向,如用于购买房产和大件商品或转存特定关系人账户等,虽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亦有间接证明作用。二要全面收集影响定性量纪、定罪量刑的证据。不仅要收集证明违法犯罪的证据,还要收集证明从轻、减轻情节等方面的证据。如针对被审查调查人辩解有关行为不是受贿而是合伙做生意、理财等,要收集有关入股、分红、合同等书证,还原客观事实,以防发生认定错误。三要注意收集再生书证。当事人在案发前后,为了掩盖事实真相,可能会订立攻守同盟、隐匿销毁罪证、伪造犯罪情节等。再生证据形成于案件发生前后,有效收集再生证据,不仅能增加证据的数量,还可以验证原生证据的真实性,稳固原生证据所包含的内容和信息,从而增强原生证据的证明力。例如,在行受贿案件中,行贿人供述受贿人通过补写借条、补签合同、统一口径等方式掩盖受贿事实,这时如果收集到相关虚假的借条、合同等证据,不仅能验证行贿人供述的真实性,也能间接证明行受贿事实的存在,还能证明被审查调查人存在对抗审查调查的违纪行为。

  要注意审查判断。要注意审查判断书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时排除虚假的和与案件无关的证据。一要审查判断书证真伪。当发现收集的书证在证明方向上互相矛盾时,要进行比较,鉴别真伪,合理排除其中的矛盾,并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排除合理怀疑。如对于一份购房合同,出于种种原因,买方、卖方、中介方、房屋登记中心等保管的合同有可能不尽相同。这时,调取书证就不能浮在表面,除了调取合同外,还要调取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找到那份最能反映真实情况的证据。二要及时判断证据的关联性。书证不是多多益善,而是“文要切题”,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如果不分主次取证,可能造成关键证据没取到,一般证据却过度调取的不利局面。如为了调取某一笔涉案资金来龙去脉的书证,将发案单位所有财务资料一股脑全部调取,并形成大量卷宗,但实际上这些卷宗中能够起到证明作用的书证,所占比重往往非常小。又如为了证明被审查调查人在招投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将数十本厚厚的招投标资料全部调取复印。其实,真正能证明有关违纪违法事实的只是相关公告、通知、合同及凭证等。这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也增加了后期审理部门、司法机关审核证据的工作量,因此不能不加甄别判断全盘调取。(作者 单位:江苏省淮安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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