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七十四条 第二款 函询应当以监察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 ,并抄送其所在单位和派驻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被函询人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发函回复监察机关。
解答:————这里的被反映人,仅限监察对象,不包含单位。对存在轻微违法问题的单位,能否函询,《监察法实施条例》未作出明确规定。
还请注意,谈话函询,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党员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故不能滥用。
《监察法实施条例》最新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调查组还要提供涉案人员处理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及其自查报告。
将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及其自查报告一并移送审理,仅限职务犯罪案件,不包括严重职务违法案件。
实事求是要求坚持全面、历史、辩证地看待问题,把前因后果搞清楚,事实为上、证据为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精准量纪执法、追责问责,做到宽有宽的道理、严有严的标准,让人心服口服。
相比《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法实施条例》对撤案的条件,增加了通过退回补充调查仍无法达到证明标准的程序要件。还请注意,此处未规定退回补充调查的次数。
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意见》明确重点查处的行贿行为: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要工作、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实施重大商业贿赂的行为。
积极退赃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全额退赃,二是本人退赃能力不足,虽然无法全额退赃,但大部分赃款已经追缴到位。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缺席审判程序作为特别程序的新设章节写进《刑事诉讼法》中。其中既规定了犯贪污贿赂罪、恐怖活动罪、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罪的被告人外逃境外可以适用缺席审判,同时也规定了由于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继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习近平总书记2018年11月1日在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强调指出,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稳定预期,弘扬企业家精神,安全是基本保障。我们加大反腐败斗争力度,是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是为了惩治党内腐败分子,构建良好政治生态,坚决反对和纠正以权谋私、钱权交易、贪污贿赂、吃拿卡要、欺压百姓等违纪违法行为。这有利于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健康环境。纪检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时需要企业经营者协助调查,这种情况下,要查清问题,也要保障其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我多次强调要甄别纠正一批侵害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最近人民法院依法重审了几个典型案例,社会反映很好。——习近平:《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来源:新华网,访问网址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8-11/01/c_112364948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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