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同意工友夫妇借住家中,却不料引狼入室,短短几月家中财物多次失窃。“一家人一起攒幸福”的存钱箱越来越轻,什么情况?一起来看看吧!
被告人刘某红曾因盗窃被判刑。刘某红刑满释放后,其与丈夫为方便在新化县城务工,于2024年3月至6月借住在被害人李某位于新化县上梅街道的家中。因无法控制心中贪念及盗窃的冲动,刘某红先后盗窃李某及其家人随意摆放在家中的零钱、手机,并多次盗窃李某家中存钱箱内的钱款,价值共计 25100元。在发现家中财物被盗后,李某曾与刘某红达成和解协议,同意其还款后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刘某红到期后拒不归还钱款,被害人李某无奈报警。民警受案后迅速将刘某红抓获到案,并对其采取了羁押措施。2024年9月23日,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刘某红提起公诉,
图文无关
2024年10月9日,刘某红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对其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返还被害人的钱款。
法官说法:中国有句古话“不问自取视为盗”,未经他人同意,擅自拿走他人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达到构罪标准,就会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盗窃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红借住于他人家中,本应心怀感恩之心,却利用借住的便利条件多次盗窃被害人家中财物,被害人一家“攒幸福”的存钱箱也成为刘某红的囊中之物。刘某红的随手盗窃行为不仅辜负了被害人的善心和信任,同时触犯了法律,最终遭受了道德的谴责与法律的制裁。来源:红网 作者:刘慧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