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城乡社区发展治理,这三类“合伙人”可获支持

政务   2024-11-19 16:44   湖南  

近日,株洲市委社会工作部印发《支持城乡社区合伙人参与城乡社区发展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支持城乡社区合伙人参与城乡社区发展治理的十条措施(试行)》,明确社区合伙人主体形式以及相关支持政策。

市委社会工作部相关负责人介绍,城乡社区合伙人 ( 以下简称“社区合伙人”) 一般指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以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目标,以城乡社区为基本场域,通过搭建社区与法人、自然人之间的合作平台、创新合作机制、开展合作行动、创造公共福祉、共享发展成果,促进城乡社区与多元社会主体间的团结、信任、互助、协同,推动城乡社区通过紧密合作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一种实践模式。

根据相关文件,株洲社区合伙人主体形式主要有团体型、独立型、枢纽型三种。其中团体型合伙人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内的商家、企业等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居民自治组织、志愿者等社会主体。独立型合伙人包括规划师、文艺家、社会工作者等各行业专业人才,维修工、缝纫工等社区匠人,村 (社区) 老党员、乡贤、居民代表等社区骨干。枢纽型合伙人包括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以及相关枢纽型社会组织。

社区合伙人典型合作场景包括社区治理、社区发展、社区安全、社区服务、乡村振兴等多方面。比如,鼓励社区合伙人广泛参与社区应急体系建设、突发事件响应等志愿服务,提高社区应对自然灾害、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提升社区安全韧性。鼓励社区合伙人为低保对象、空巢老人、残疾人、留守人员等特需服务对象开展社区志愿服务,增加社区温度。

相关文件还明确,依法支持符合条件的社区合伙人参与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服务项目。推动各类主体结合自身优势与社区建立项目合作,鼓励社区与社区之间建立项目式合作。同时,建立健全由项目发布主体、承接主体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的政府购买服务公开信息平台,项目实施全流程公开,动态更新项目进展,加强项目实施监督,推动项目更好落地见效。

来源:株洲日报

作者:邓伟勇、赵小山

编辑:陶金星

审核:沈学智、邵丹、蒋晨凯

投稿邮箱:zzdjzx018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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