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市通报5起典型案例:会宁1起

旅行   2024-10-01 17:17   甘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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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中央、省市对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市场监管领域群众身边“关键小事”执法监管工作力度,持续整治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纠治不正之风,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集中曝光一批典型案例。
一、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水产摊使用未经检定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2024年5月29日,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白银区园林路市场某水产摊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用2kg的公定砝码对该店正在使用的1台金顺牌电子秤进行计量检定,称量结果显示为2.30kg。经查,该秤可通过按键进入作弊功能,以达到欺骗消费者、缺斤短两的目的。现场检查时,该秤作弊功能处于开启状态。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白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物业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加价收取水费案
2023年10月31日,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投诉后,对平川区某物业公司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未按照《白银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白银市政府定价目录清单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市发改价费〔2022〕1号)的规定执行城区自来水终端价格,向266户住户多收水费5260.7元。当事人擅自提高标准加价收取水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平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公司退还多收水费,并作出行政处罚。
三、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某电器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案
2024年5月,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会宁县某电器有限公司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正在经营的2台家用燃气灶具无生产日期、判废年限、生产制造商;2台2种型号的家用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以上家用燃气灶具共购进4台。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会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和扣押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4台。
四、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的某学校食堂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4年3月20日,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学校食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食堂使用的食品原料土耳其烤肉(生制品)2袋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土耳其烤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学校食堂作出行政处罚,并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土耳其烤肉2袋。
五、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幼儿园未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3年2月16日,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某幼儿园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园购进的瑞士卷、夹心饼干等预包装食品购进票据,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执法人员现场依法责令其于2023年2月23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3月5日,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幼儿园进行2024年春季开学校园食堂日常监督检查,在其后厨冰箱内随机抽取冷冻苦苦菜1千克、散装米粉皮1千克。以上两种商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购进票据,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两次购进食品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的规定,景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来 源:白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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