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废旧产品设备回收循环利用专项管理办法(湘发改环资规〔2024〕365号)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四条 项目资金主要支持范围包括:
(一)废旧产品设备回收体系建设项目。支持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建设规模化规范化的以废旧产品设备为主的废旧物资回收网络、绿色分拣中心、公共机构办公设备回收“公物仓”,以及集中规范的汽车、家电、电子产品等二手商品流通交易市场等。
(二)废旧资源回收利用项目。支持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橡胶、废塑料、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电池、报废汽车等再生资源规模化回收利用项目,以及新能源、新基建、新装备、新消费产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项目建设。
(三)再制造产业项目。支持工程机械、农用机械、轨道交通、汽车零部件、工业母机等再制造产业项目建设,支持风电、光伏、航空等新兴领域高端装备再制造项目建设,支持产品设备及关键部件梯次利用项目建设。支持集中规范的再制造基地建设。
(四)省委、省政府明确需要支持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 项目资金采取项目法方式进行分配。通过竞争性评审的方式,择优确定拟支持项目。其中,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等。
第七条 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原则上以投资补助为主,也可视情况采取贷款贴息等其他补助方式。项目资金原则上直接下达到具体项目或项目单位。
废旧产品设备回收体系、废旧资源循环利用、再制造类建设项目投资补助分别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不含土地费用、市政费用)的30%、15%、15%,补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00万元。已获得中央资金或其他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安排。
采用贴息方式的,贴息资金总额根据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贴息率应当不高于当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采取其他支持方式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一次性或者分次下达投资计划。分次下达的,第1次原则上安排50%的资金,后续资金根据项目建设进展情况下达。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结合工作需要,编制年度实施方案,确定年度投资计划支持的项目重点方向、支持方式、申报条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等具体要求。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计划下达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申报通知和年度实施方案。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州和湘江新区发展改革部门为项目汇总单位,按通知要求,组织对本行业、本区域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把关、汇总排序,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文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同时按要求报送项目绩效情况表。其中,资金申请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单位责任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和监管责任人等;(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及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投资估算、建设条件落实情况、进度安排、绩效目标、是否会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等;(三)项目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政府投资项目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或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资金落实承诺书。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及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单位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没有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划,有一定的经济技术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示范带动效应,可服务本地区及一定区域内废弃物回收循环利用;
(五)项目已经开工或前期工作成熟、具备开工建设条件,确保当年可形成实物工程量。
(六)申报通知和年度实施方案明确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原则上要求先纳入省级储备项目库,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更新一次。项目汇总单位按照要求开展项目储备、申报,督促指导项目单位加快前期工作,完善必要的手续,落实项目各项建设条件。
第十三条 项目汇总单位对投资计划申请文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要求、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项目布局是否符合省市相关规划、项目主要建设条件是否已经落实、项目单位是否被依法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项目建设是否符合地方(单位)财政承受能力等进行实质审核,开展现场核查,对审核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按要求填写现场核查表、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重点对申报项目建设必要性、申报资料合规性、投资规模合理性、设备工艺先进性等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作为项目资金安排的参考,发挥专家辅助决策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