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保护】以4起案件为例,看破坏耕地行为的司法处置原则

民生   2024-11-19 10:52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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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挖黑土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须担刑责

基本案情:2017年至2023年6月间,刘某某在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某村承包地内,利用钩机、铲车等机械设备将牛粪投入承包地内与土壤搅拌后,取土销售。经鉴定,涉案被破坏耕地面积29.92亩,其中基本农田19.05亩、一般耕地1.78亩、沟塘水面4.73亩、沟渠4.36亩。刘某某取土行为改变土地原有使用用途,使原有土壤腐殖层(原有工作层)严重毁坏,维系农作物生长的供养系统已不复存在,土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取土后,案涉耕地土壤贫瘠,种植条件短期难以自然恢复。
裁判结果:调兵山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本案系滥挖并非法出售黑土破坏农用地引发的刑事案件。案发地位于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全县共有耕地80万亩,是全国500个粮食生产基地县之一,有丰富的黑土资源。加强黑土地保护与利用协调,筑牢农业发展根基,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推进农业绿色转型发展的大事。根据黑土地保护法的规定,禁止盗挖、滥挖和非法买卖黑土。本案中,刘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滥挖黑土进行贩卖,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人民法院在惩戒犯罪的同时,在庭审中对被告人刘某某进行了耐心的教育,使被告人深刻地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并当庭表示悔过,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对于提升人民群众黑土地的保护意识具有较好的典型示范和宣传教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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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用于水产养殖被处刑罚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张某某在未办理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占用辽宁省盘山县某村26.76亩永久基本农田挖坑用于水产养殖。2021年3月盘山县自然资源局立案查处,责令张某某恢复土地原貌和原种植条件,并处罚款47.93万元。张某某拒不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并继续在案涉地块挖坑用于水产养殖,水深最浅处达2米~3米。经鉴定,张某某的行为使农田土壤损毁严重,破坏了作物生长环境,种植作物失去生产条件,造成农田严重损害。

裁判结果:盘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本案系破坏永久基本农田引发的刑事案件。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据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优质耕地,保护永久基本农田对于保障我国粮食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在案涉地块挖坑用于水产养殖,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20余亩,且拒不履行自然资源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造成了农田严重损害,其行为在当地产生了极其不良的影响。当前,受经济利益驱使,擅自在耕地内挖塘搞鱼虾养殖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个别乡镇甚至形成一定规模。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对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零容忍”,对于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此案的有效处理,向全社会释放了严格保护耕地的高压信号,切实发挥出了强大的震慑效应,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辐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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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大量开采泥炭土构成非法采矿


基本案情:2019年3月,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自然资源局在例行巡查时发现冯某某未经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占用西丰县某村土地挖掘泥炭土,遂开展立案调查。经勘测,冯某某擅自占用耕地4060.36平方米进行泥炭挖掘,非法采出泥炭土2092.6立方米。西丰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西自然资监字〔2020〕3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违法开采出的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人民币13.6万元,限期30日内自行恢复土地种植条件。该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后,冯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上述义务。西丰县自然资源局向西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西丰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冯某某未经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开采泥炭土的行为,属于无证开采矿产资源。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处罚程序合法,无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冯某某合法权益的情形,裁定对西丰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准予强制执行。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行黑土保护职责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泥炭土是分布在黑土表层以下富含有机质的不可再生资源,具有重要的农业和生态价值,属于受矿产资源法保护的矿产资源。本案中,冯某某挖掘泥炭土的行为对珍贵矿产资源造成不可恢复的损害,也严重破坏了黑土地的土壤结构和土地耕种条件。人民法院高效行使审查权,及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有力支持行政机关查处违法开采泥炭土行为,依法保护黑土资源,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筑牢司法屏障,对教育引导人民群众依法履行行政机关处罚决定、合理保护利用耕地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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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基本案情:魏某某自2015年起,未经批准在辽宁省大连市金普新区某村占地建设猪舍及仓库项目。2021年5月,经专业机构测绘,魏某某占地面积共659平方米,其中旱地457平方米(含永久基本农田456平方米)、果园202平方米,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21年12月29日,大连市自然资源局对魏某某作出大自然资监(金)土罚字〔2021〕第057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魏某某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罚款1.57万元。魏某某不服该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大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魏某某占用的土地包含永久基本农田和果园,未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项目用地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事实成立,应予处罚。判决驳回魏某某的诉讼请求。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系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行为予以处罚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永久基本农田是国家粮食安全的生命线,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我国实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本案中,魏某某建设猪舍及仓库用地,属于直接用于畜禽养殖的设施农业用地,应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合理选址,并向乡政府备案,严格控制使用一般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魏某某占用456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猪舍,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坚决支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对设施农用地合理选址亦有警示及引导意义。


来源/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保护耕地典型案例、“i自然全媒体”微信公众号
编辑 责编/张玲
终审/杨凤云 张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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