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月行动】行走的“炸弹”,严惩!

文摘   2024-11-19 19:39   江西  


注意!注意!!注意!!!

未经许可

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烟花爆竹

都是违法的

且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近日
共青城市公安局新区派出所民警
在巡逻经过辖区某包装厂时
发现一货车停靠在该处
遂即上前询问情况
在询问的过程中
发现司机牟某神情紧张
民警遂让其将货车的货箱打开

现场调查发现
该车装满一整车烟花爆竹
且驾驶员无法出示
相关的运输资质证明
随后
民警依法将车辆及烟花爆竹扣押
并将驾驶员牟某
传唤至新区派出所进行调查
经查
货车司机牟某在未办理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
的情况下
拟将烟花爆竹从湖南浏阳
运送至河北某地
途径共青城市

目前
违法行为人牟某
已被依法予以行政拘留



0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0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规定: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核 发 | 杨   军
审 稿 | 冯再兴
校 对 | 刘志坚
编 辑 | 胡新安
素 材 | 新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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