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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交通安全重于泰山
保障学生出行安全
是社会各界共同的责任
“黑校车”接送学生
不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还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但仍然有人为了牟利
无视学生安全
不顾后果“铤而走险”
根据相关规定,对驾驶人王某花非法从事校车服务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四十五条规定,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黑校车”的危害
01.
“黑校车”不受管理部门的约束,车辆不能正常参加年审、维护和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得不到保障。
02.
03.
由于“黑校车”无法缴纳承运人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乘车人得不到应有的赔偿,引起的纠纷无法得到相应的管理部门协调解决,乘车人利益得不到保障。
03.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
是祖国的未来
孩子的安全是我们共同的牵挂
让我们携起手来
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
坚决拒乘“黑校车”
安全文明接送孩子上下学
为孩子们的成长之路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