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纪 |
警示案例汇编,违反生活纪律篇
来源:《纪律通识》 发布时间:2024-06
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其本质要求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
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履行“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义务;党员不仅在生产、工作和学习上,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方面也应起到先锋模范作用。
这就要求每一名党员在生活中必须严以修身、严以律已,坚决反对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反对一切庸俗、落后、腐化和违背党的理想信念宗旨的行为,自觉遵守家庭美德和社会的公序良俗等生活纪律。党员如果存在违反生活纪律的行为,会带来不良示范效应,损害党的形象,应当用严格的纪律加以规制。
生活纪律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各个方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规定的违纪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奢靡享乐、追求低级趣味;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违背公序良俗等。新修订的《条例》增写生活中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与时俱进对党员网络言行进行规范和约束。
值得留意的是生活纪律的兜底条款。如果其他条款没有规定,但该行为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家庭美德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则适用生活纪律兜底条款追究党纪责任。
党的生活纪律给我们列出了生活中哪些事情不能做,划出了“红线”,明确了底线。很多案例表明,一些党员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偏离,耐不住寂寞、经不起诱惑,沉湎于奢靡享乐,最终滑向违纪违法的深渊。我们要从中吸取教训,使他人教训成为警醒。
纪律就是刚性要求,严格执行才能发挥威力。严守生活纪律,正心修身,廉洁从政,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容含糊的,如果贪图享乐、骄奢淫逸,触犯了生活纪律这个铁规矩,必定受到严肃惩处。
案例一
某市原市委书记赵某,喜好在高档会所吃喝玩乐,每个月都要去两三次。为了“服侍好”该书记,圈子里的人根据他的个人喜好,专门为他开设了一家会所。他经常邀集一伙人在这个会所里吃饭、喝酒、唱歌、打牌、吃夜宵,一玩就到凌晨两三点。他喜欢喝高档红酒,嗜好野味,吃饭或消夜时,通常会特意安排在会所。当然,所有这些消费都是由企业老板买单,赵某的行为造成了恶劣影响。在他的审查报告中,违反生活纪律是重要一条。
解析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四条“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规定,赵某的行为违反了生活纪律。
廉洁提醒
赵某的行为是思想道德滑坡,生活方式不健康的表现。党员干部的生活作风,看似是个人的私事,实质却关乎党的形象作风,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一些党员干部奉行及时行乐的人生哲学,玩心很重,背离了我们党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在党员干部和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必须加以纠正。
生活奢靡、贪图享乐,往往是因为欲壑难填所致。“贪欲是个无底洞”“人心不足蛇吞象”,如果一个人对自己的欲望不加以约束、克制、引导,欲望之海就会如同洪水滔天一般将其淹没,正如明代朱载育写的 《十不足》 打油诗那样,“置下绫罗身上穿,抬头又嫌房屋低;盖下高楼并大厦,床前却少美貌妻;娇妻美妾都娶下,又虑出门没马骑...... 若非此人大限到,上到天上还嫌低。”这些不知道“满足”为何物的人,一旦有机会混入领导干部队伍,成为贪官污吏必然是一个大概率事情。
案例二
某省地质调查局原党委书记蒋某随着职务升迁,工作岗位变化,逐渐放松自身要求,沉迷于周围矿老板和不法商人的曲意逢迎,贪图物质享受,追求低级趣味,经常出入娱乐场所,与多名女性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更为严重的是,他道德败坏,有了“家外家”和两个私生子,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解析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五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规定,蒋某的行为违反了生活纪律。
廉洁提醒
从查处的案例看,有些落马官员具有大致相同的“堕落轨迹”:一开始,私生活不检点,与异性有不正当性关系,甚至有私生子;然后,因为要维系婚外情,或者帮助情人解决生活上的需求,开始出现收受礼金、受贿索贿等经济问题;最后,贪欲的闸门一旦打开,只能在违纪违法的道路上一路狂奔,直至穷途末路。可见,权力一旦与美色为伍,势必助长、加剧腐败的升级和膨胀,从而在贪色并贪财,贪财更加贪色的恶性循环中,彻底地毁掉自己的政治生命。
透过现象看本质,一些官员声色犬马、贪图美色有其特殊的思想根源、心理动因。有的党员干部把占有异性数量的多少作为人生成功的标志,思想境界之低俗可见一斑;有的因为工作压力大、生活苦闷,靠异性知己来缓解痛苦孤独,殊不知这种“心理慰藉”只能导致更大的心理失衡,带来无穷尽的烦恼和巨大风险;有的夫妻关系不和谐,家庭矛盾激烈,于是在家庭之外寻找温暖,其实这只是逃避矛盾、无力解决问题,用一种矛盾来代替另一种矛盾的表现,无异于饮鸩止渴。
案例三
某区法制局扶贫工作队员孔某,经常言行不端,爱调侃女同志,开黄色玩笑。他在有四百多人的区驻村帮扶工作微信群里,经常发一些“我们需要女人,特别是美女”等不当言辞。有一次,在看见扶贫工作队员刘某的微信头像后,就开始对该女同志发送挑逗信息。事后,分管领导和刘某要求其道歉,孔某置之不理,还继续发一些色情图片,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最终受到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
解析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七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规定,孔某的行为违反了生活纪律。
廉洁提醒
尊重女性是一种修养、一种品质、一种文明美德。党员干部本应带头做尊重女性的表率,孔某却在四百多人的工作群中公然调侃、挑逗女性,把低俗当有趣,把无知当个性,把下流当风流,这种恶劣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践踏了生活纪律的底线。
遵守社会公序良俗,不仅有助于营造和维护良好的公共秩序,还有助于提升全体公民的道德水平。党员干部有别于一般群众,是群众中的先进分子,承担着引导社会移风易俗、形成良好社风民风的责任。
案例四
某市卫生局原党委副书记、局长葛某的儿子从小不爱学习,一直想当老板。眼看儿子一事无成,葛某便产生了积累财富为儿子成家立业打基础、谋发展的思想。其子利用父亲的地位和职务影响,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贿赂。最终父子二人分别因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和受贿罪被判刑。
解析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党员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规定,葛某的行为违反了生活纪律。
廉洁提醒
家风问题本质上是领导干部自身的修养、品德、权力观、政绩观等在子女身上的具体体现。领导干部的一言一行都在为子女作出示范,比如作为官员的父亲常说“这事情我说了算”,儿子就会在社会上说“你知道我爸是谁吗?!”正可谓“家风不正,有你一半也有我一半”。
从“坑爹”再到“坑夫”的“严书记夫人”“派出所长童夫人”等,这些社会怪象都说明,家风不正、家教不严,终有一“坑”。领导干部的家风绝不是个人小事、家庭私事,而是直接影响党风、政风、民风的大事。
案例五
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孙某及其身为公务员的妻子尚某,因看护孩子问题与孙某的母亲产生矛盾,在小区楼道内对其扇耳光、脚踢、殴打,且对周围群众的劝阻置若罔闻。殴打行为被人录制下来发到网上,引起一片哗然。该县纪委对二人作出处理:孙某、尚某身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公职人员,殴打其母亲(婆婆)的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给予两人开除党籍处分。
解析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八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规定,孙某、尚某的行为违反了生活纪律。
廉洁提醒
打人已属不对,打老人更是有违人伦、践踏道德底线。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孝敬父母是为人子女应尽的义务。试问:一个对自己父母妻儿不尽心的干部,怎能对党和人民、对事业尽心尽力?一个不爱家人的干部,怎能爱百姓?一个不孝敬父母的干部,没有资格说自己可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家是最小国,国是千万家。中华文化历来尊奉家国同构的理念,把“小家”和“大家”的前途命运联系在一起,展现出厚重的家国情怀。国家好、民族好,家庭才能好;反过来,只有家庭这个“细胞”好了,社会才能好,国家才能好。因此,党员干部既要在家修好家德,也要为官修好官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