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 | 莎车检察】司法救助暖人心 “检护民生”伴你行

政务   2024-08-22 13:57   新疆  
为深入贯彻落实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扎实开展“检护民生”专项活动,8月21日,莎车县人民检察院对热某、麦某等两件不同类型案件召开公开听证会。有效提升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质效,提高司法救助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传递司法关怀,彰显司法温度。听证会由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木巴热克·艾麦提主持,听证会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村两委等相关人员参与听证并发表意见。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对两起案件的基本案情和国家司法救助相关规定进行了介绍,阐述了案件审查情况、承办意见及拟救助方案。随后,由申请人根据承办检察官的审查意见和自己的诉求发表陈述。最后,听证员们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从法、理、情等不同角度发表了评议意见,一致认为检察院提交听证的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同意对申请人予以救助,并对救助方式和金额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今年以来,莎车县人民检察院深入贯彻落实“检护民生”专项行动,针对因案导致生活困难当事人、困难妇女等重点群体,加大司法救助工作力度,通过“司法救助+公开听证+化解矛盾”的方式,加大案件公开审查力度,让司法救助成为涉案困难群众的“及时雨”“雪中炭”,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公正和法治温情,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检护民生”。

普法小课堂

问:什么是国家司法救助?

答: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问:哪些人可以成为合适的救助对象

答:1.刑事案件被害人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2.民事类型的救助对象

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3.其他类型的救助

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问:如何申请司法救助

答:申请司法救助主要分为两种模式:

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可能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依职权主动告知可以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救助申请人自行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问:申请司法救助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司法救助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²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救助申请书一般包括申请人基本信息、受到侵权基本情况、造成的损失、家庭经济状况等内容。

²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²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²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应当能够说明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

²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²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莎车县人民检察院收到申请人申请后,及时、高效、快捷联动办理,对特殊需要救助金的对象开通司法救助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优先发放救助金,共同帮助被救助人解决现实困难,确保司法救助工作“应救尽救、应救即救”,用心用情走好司法救助“最后一公里”。

    联系部门:莎车县人民检察院

    联系电话:0998-8512000或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



撰稿:综合检察业务部
编辑:殷真聪
审核:木巴热克·艾麦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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