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参保群体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服刑人员),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标准
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设置200元、300元、5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8000元7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缴费档次。(部分特殊人员可按照当地政策选择缴费标准)
(三)缴费期限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期为2024年1月1日至11月25日。(每月缴费时段为1-25日)
02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参保群体
在河北省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城乡居民,含外省户籍在我省常住居民。
(二)缴费标准
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不低于1070元,其中: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70元,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40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各统筹区可根据基金筹资运行情况进行调整,具体缴费标准咨询参保地医保部门。
(三)缴费期限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时间为2024年9月1日至2024年12月28日,9-11月缴费时段为1-25日,12月缴费时段为1-28日。
新生儿参保缴费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根据各统筹区政策规定执行。
(四)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全省大病保险以每人每年75元左右标准从居民医保基金中划拨,各统筹区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大病医疗费用情况、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水平。具体标准咨询参保地医保部门。
(五)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标准
1、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纳入监测范围且未消除风险的脱贫不稳定人口和返贫致贫人口给予90%定额资助。
2、对低保对象和纳入监测范围且未消除风险的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给予不低于60%定额资助。
3、对其他脱贫人口资助标准逐年降低,2025年按60%定额资助。
4、纳入监测范围且消除风险的脱贫人口资助标准按照其他脱贫人口标准执行,其余费用由个人按规定缴纳。
具体资助标准由各统筹地区确定。
(六)连续参保激励机制
连续参保人员提高大病医疗保险待遇。自2025年起,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连续参保激励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所在统筹地区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前期积累的奖励额度继续保留,每断保1年降低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累计降幅总额不超过所在统筹地区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
(七)零报销激励机制
零报销人员提高大病保险待遇。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零报销激励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所在统筹地区大病保险原封顶线的20%。居民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
(八)断保待遇等待期政策
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待遇等待期自参保缴费之日起计算;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不少于6个月。缴费参照当年参保地的个人缴费标准。
(九)待遇保障水平
1、继续巩固住院待遇水平,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稳定在70%左右。
2、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上年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首段报销比例提高到60%,报销比例向高额医疗费用倾斜。
3、继续对特困人员和低保对象实施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的倾斜支付政策。
缴费须知
来源 | 河北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