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赵某某、王某等认罪认罚,全部退赃!

时事   2024-11-23 20:12   江苏  

犯罪情节轻微

具有从宽处理情节

依法作不起诉处理

但不起诉

就等于不承担责任了吗?

 当!然!不!是!




2022年9月至2023年9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王某等人明知长江禁捕,至江边禁渔区,通过路亚鱼竿垂钓的方式捕获翘嘴、鳜鱼等,销售得款人民币1.2万至1.6万余元

2024年8月1日,该案移送至镇江市京口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鉴于赵某某等人使用普通鱼竿垂钓,非法捕捞水产品价值1万余元,刚达够罪标准,且自愿认罪认罚,全部退赃,犯罪情节轻微,2024年8月29日,京口区检察院依法对上述人员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但是,不起诉并不意味不用承担责任!对涉案人员虽免除刑事处罚,但仍应作行政处罚,京口区检察院遂依托刑行反向衔接机制,将该案移送至丹徒区渔政执法部门对上述人员作行政处罚。

为确保罚当其错、罚当其责,实现对违法行为的闭环治理。2024年11月4日,赵某某等人在京口区检察院、丹徒区渔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相关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将4000尾长江珍稀鱼类长吻鮠鱼苗投放至长江水域进行增殖放流,用于修复受损的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

“我深刻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之前可能存在侥幸心理,通过这次事情,我深刻反思自己的行为,坚决不会再参与类似的事情,也会积极劝阻身边的钓友,不要再去长江边钓鱼了!”活动结束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现场表示。


增殖放流

是用人工方法将养殖的鱼类重新放归至它们的自然栖息地,用于补充渔业资源种群与数量、改善与修复因人类活动等因素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同时,也是轻罪治理的一个重要实践,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免于刑事处罚的人员,通过增殖放流活动履行生态修复义务,不仅起到惩治作用,还有助于恢复和保护生态环境,体现了轻罪治理中恢复性司法的理念。


来源:江苏广播电视总台

编辑:何冰、金凯

校对:缪小兵

审核:杨佩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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