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告,罚款!上虞一家公司被行政处罚

文摘   2024-11-24 23:20   浙江  

2024年8月,上虞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公司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噪声、电焊烟尘、矽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提供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报告显示2名劳动者的检查结论为复查,但该公司无法出示该2名员工的复查资料。后续调查发现,该用人单位管理员对职业健康检查不够重视,未及时安排劳动者进行复查。上虞区卫生健康局对该用人单位作出“警告,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随后该公司对两名劳动者进行了复查。

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知识科普:

职业健康检查是指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针对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健康影响和健康损害进行临床医学检查,了解受检查劳动者的健康状况,早期发现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可能的其他疾病和健康损害的医疗行为。

  职业健康检查的结论分为以下5种:

  1.目前未见异常:各项职业健康检查指标均处于正常参考值内。

  2.复查:检查过程中发现与目标疾病相关的单项或多项异常。需要复查者,医生会明确需要复查的项目及建议的复查时间。

  3.疑似职业病:检查结果显示有疑似职业病的迹象,需要到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专业诊断。

  4.职业禁忌证:检查过程中发现有符合职业禁忌证的状况,医生会在报告中详细列出具体的疾病名称。

  5.其他疾病或异常:除目标疾病外,还发现其他健康问题或某些检查指标存在异常,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无关。

上虞区卫生健康局提醒: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结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于需要复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并确保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复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对于结论为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其调岗,不得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于结论为疑似职业病的劳动者,应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妥善安置,并安排其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同时应当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疑似职业病病人的基本情况和处置情况。




来源:上虞日报

编辑:王柳莺

责编:龚洁颖

终审:陈文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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