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检“两长”同庭履职 审理万秀区首例危险作业案

民生   2024-11-20 22:02   广西  


近日,万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陈某某涉嫌危险作业罪一案在万秀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万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万秀辖区首例涉“黑气瓶”危险作业案。

本案由万秀区人民法院院长吴卓贤担任审判长,万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陆华梅出庭支持公诉。来自万秀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消防支队和万秀区应急局职工代表、部分企业职工代表及梧州学院学生代表等70余人到庭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3-7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没有取得经营瓶装液化气资质及梧州市专业技术与瓶装液化气上岗培训证、不具备在梧州市经营销售及配送瓶装液化石油气资质的情况下,先后在某水泥店和某铁棚储存、灌装瓶装液化石油气,并运送至各地销售给他人,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经依法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灌装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紧紧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了针对性讯问,全面客观的举证、质证,条理清楚,逻辑严密。在法庭辩论环节,公诉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案件定性和量刑建议、案件争议焦点等充分发表公诉意见,被告人对于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量刑表示均无异议,并真诚悔过,认罪认罚,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实现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被告人陈某某出售‘黑气’曾被行政机关多次处罚,但是屡教不改、屡禁不止,是对法律缺乏敬畏之心,并且为牟取利益非法销售具有严重安全隐患的瓶装液化气,这是置人民群众生命安危不顾,你的行为已触犯了法律的红线,你也因此获刑,希望你能从这次事件中吸取教训,好好改造。”陆华梅在法庭教育时语重心长地对陈某某说道。

安全生产核心在于预防,防患于未然,将安全生产关口前移,才能实现减少事故隐患。陆华梅还对旁听人员开展了消防安全教育宣传。通过讲解消防安全相关典型案例,教育引导旁听人员进一步增强安全用气意识,守住安全底线。同时,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辖区内生产、运输、销售“黑气”行为,消除安全隐患,筑牢人民群众生命安全防线。

安全无小事,责任重于泰山。下一步,万秀区检察院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强与行政机关、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充分发挥“危险作业罪”惩戒预防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降低事故发生风险,切实用检察力量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检察官普法


1.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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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来源

文   字 | 区人民检察院

图   片 | 区人民法院

视   频 | 梧州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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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编 | 麦好明  

编    辑 | 梁恺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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