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天性活泼好动,对事物充满好奇心,但往往安全意识较薄弱,家长一不留神孩子就容易做出“熊”事。11月3日16时许,吉安市遂川县公安局左安派出所民辅警开展日常巡逻,途径樟木村路段时,发现远处河边有浓烟飘起,仔细一看是5名小孩在桥洞下玩火“过家家”,现场无家长监护。
当民警走近时,几名小孩还在往火堆里投放干草、枯叶等可燃物,火势越来越大,浓烟弥漫,一旦引燃周边茂密的草丛树林,后果不堪设想。
几名小孩见警察来了,自知闯祸,准备四散逃跑。民警叫停几名小孩,让他们一起协助用河水浇向火堆,火势逐渐变小,最终熄灭。
将火扑灭后,民警对孩子们开展安全教育,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野外玩火的危害,强调火灾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破坏生态环境、危及生命安全等。在民警的教育下,几名小孩均表示日后不会再玩火。
事后,民警联系几名小孩的家长,要求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监护工作,让孩子树立消防安全意识,避免火灾发生,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民警将处置结果反馈发送至警民联系群中,得到了周边居民的一致好评。
由于孩子在法律层面定性是无民事责任人(8岁以下)或限制民事责任人(16岁以下),因此主要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如未成年人因用火不慎引发火灾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将承担巨额侵权赔偿责任!
来源:遂川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