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法院发布打击拒执犯罪典型案例
打击拒执犯罪,是加大执行力度、维护司法权威的有力抓手,是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推进“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必然要求。今年以来,吉水县人民法院加大对规避和抗拒执行的打击力度,向公安机关移送拒执罪案件线索4件4人,其中2件已进入立案侦查阶段。
2019年9月,孙某某与张某某等5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吉水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令孙某某支付张某某等5人赔偿金278916.2元。因孙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张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多次联系孙某某,告知其不履行生效判决的后果,但被执行人孙某某依旧无动于衷。执行过程中,2021年7月19日,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孙某某司法拘留15日,但其在拘留期限届满后仍拒绝履行赔偿义务,我院在2023年8月8日依据核查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孙某某有经营收入来源,但至今其规避执行、拒不接受法院传唤,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与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我院认为被执行人孙某某的行为已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遂于2024年5月23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孙某某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移送吉水县公安局以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2024年8月12日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2019年起,被告人刘某涉及多起民间借贷纠纷,经吉水法院判决后,刘某需向侯某、曾某、刘某某等8人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00余万元。案件陆续进行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依法向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但刘某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还款义务,亦拒不申报财产。法院依法查封其名下的财产,冻结其存款账户,但余额不足以偿还借款。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措施,刘某依旧拒不履行。经调查,刘某在某县矿业公司务工,其为规避执行,多次将工资转入案外人孙某账户中,2022年至2023年10月31日期间,转账已超过10万元,我院认为其恶意转移财产致使生效裁判无法执行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遂于2024年7月15日将拒执线索移送至吉水县公安局,2024年8月6日,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下一步,吉水法院将坚持内部深度挖潜,外部联动发力,加大对规避和抗拒执行行为的惩戒力度,对符合涉嫌拒执犯罪的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尽最大努力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形成打击涉嫌拒执犯罪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败诉当事人必须履行,有能力履行却故意不履行判决或裁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将受到刑事处罚。在此告诫全体被执行人,要积极主动履行判决、裁定义务,不要让民事纠纷变成刑事惩罚,否则只能追悔莫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