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11月25日发布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
其中提到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五日;
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三日
一起来看看吧!
(图源: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1)发送电子邮件:sdwjwrkc@shandong.cn,邮件标题请注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地址:济南市历下区燕东新路9号,邮编250000,并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字样。
本次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24日。
那么
目前草案中有哪些修改内容呢
一起来看看吧!
1.在“第二十六条”中,增加“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享受婚假十五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再增加婚假三日”。
2.在“第二十六条”中,将“增加的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修改为“婚假、陪产假、育儿假和增加的产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根据中央和国家层面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结合群众反映的问题,拟将《条例》相关内容一并修正,主要是:
1.在“第三条”中,将“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促进优生优育、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改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促进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相结合”。
2.在“第十五条”中,将“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改为“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人口国情国策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与生殖健康教育”。
3.在“第二十五条”中,将“鼓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育儿补贴制度,并完善配套支持措施”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生育补贴制度,并完善配套支持措施”。
4.在“第二十七条”中,将“前款规定的奖励费、养老补贴补助、奖励扶助金标准以及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在2022年11月1日前另行制定”改为“前款规定的奖励费、养老补贴补助、奖励扶助金标准以及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5.在“第二十九条”中,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等方式,对托育行业发展给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普惠性托育机构给予运营补贴”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和公办托育服务网络建设,并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等方式,对托育行业发展给予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普惠性托育机构给予运营补贴”。
6.在“第三十八条”中,增加“省、设区的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适宜的分娩镇痛和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7.在“第四十四条”中,将“违反本条例,职工所在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以及相关待遇的,职工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起诉讼”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职工所在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婚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以及相关待遇的,职工有权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起诉讼”。
8.在“第四十五条”中,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政策来源: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原文链接:
http://wsjkw.shandong.gov.cn/zwgk/fdzdgknr/gsgg/202411/t20241125_4773652.html
(图源:摄图网_500686927)
目前还在意见征集过程中
实际实施时间还要等进一步通知!
先来看看目前潍坊的
婚假、产假、陪产假、育儿假规定吧!
👇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山东省婚假统一为国家标准,婚假放三天。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即98天加60天,共计158天产假。
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产假分为两部分:
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由医保部门按规定支付生育津贴。
山东省增加的产假(60天):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产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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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陪产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陪产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休,原则上一次性休完,也可以分开休。
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享受每年累计不少于十日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育儿假按子女周岁计算,分别在孩子0-1周岁、1-2周岁、2-3周岁期间,父母每人可休10天。即在子女每一个周岁内休,原则上一次性休完,也可以分开休,但是不能结转到下一周岁。
育儿假不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有多个3周岁以下子女的家庭,原则上不叠加育儿假。
依据当前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违反本条例,职工所在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产假、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以及相关待遇的,职工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提起诉讼。
政策来源: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来源网址:
http://wsjkw.shandong.gov.cn/zwgk/flfg/dfxfg/202211/t20221107_41236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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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稚子(张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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