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与城市特困供养人员的动态管理,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则退”,根据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榆林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榆政民发〔2022〕10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行动,严格查处低保领域中的“关系保”“人情保”“政策保”,决定对我县城市低保与城市特困供养人员进行年检复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年检复审,加强城市低保规范化管理,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城市低保与城市特困供养待遇,不符合条件的按终止程序予以取消。切实做到“动态管理、应保尽保”。
二、公告时间
公告时间:2024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30日。
三、审核时间
(一)提交资料时间: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月10日,未按时提交资料视为主动放弃待遇享受。2024年9月(含)以后新增低保对象不需提交相关材料。
(二)资料整理及调查核实时间:2025年1月11日至2025年5月31日,在此期间由于填报信息不实无法联系或拒不配合调查的,视为放弃待遇享受。
四、年检所需材料
(一)城市低保
各社区城市低保对象,携带低保证到各社区、县政务大厅民政低保窗口领取审核登记表或自行在佳县人民政府网站下载,按要求填写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1.提交审核登记表时,低保对象必须携带全体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结婚证(离婚证与离婚协议或判决书)等复印件、户籍证明、医保缴费凭证、租房协议(房主联系方式)、残疾人携带残疾证;
2.重病患者或因病导致生活困难的需提供2023—2024年度诊断证明、住院病历、治疗花费票据等;
3.未成年人户口单设或随其他人员的,必须提供父母亲身份证复印件、社区(单位)证明、情况(原因)说明、父母身故地提供户口注销证明、父母离异的提供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
4.本人及全体家庭成员需填写榆林市家庭(个人)收入和家庭(个人)财产核查授权书;
以上资料提交办理,如有委托办理的,需提供被委托人员真实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二)城市特困
各社区城市特困人员,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携带特困证到各社区、县政务大厅民政低保窗口领取审核登记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委托照料服务协议(一式三份)或自行在佳县人民政府网站下载,按要求填写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提供本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残疾人携带残疾证以及监护人等证件复印件。
五、入户调查注意事项
各社区城市低保与城市特困供养对象需配合做好以下事项:
(一)城市低保
1.认真接听入户调查人员电话(包括租房、借房的房东也需要配合接听电话);
2.入户调查中如实回答问题;
3.根据享受低保的原因提供相应证明,证明材料需真实有效;
4.有效证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一家人户口不在同一户口本上的,需同时一起提供)、低保证(一家人低保不在同一低保证上的,需同时一起提供)、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租赁合同、借房协议、残疾证、重病患者提供两年内诊断证明、死亡证明等;
5.因病、因学等其他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原件;
6.经联系通知后入户时所有享受城市低保与特困供养对象必须在家,情况特殊的(如正在外地治疗、上学不适合入户等)可视频通话或手持十五日内报纸照片(日期必须清晰)。
在审核中发现低保家庭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劳动能力、家庭成员等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或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经调查核实后按程序终止低保资格。
(二)城市特困
1.认真接听入户调查人员电话;
2.提供个人(身份证,户口本,残疾证,特困证)原件;
3.对特困人员进行自理能力评估登记。
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5日
监督电话:0912-6721430
咨询电话:0912-6721175
附件2:榆林市家庭(个人)收入和家庭(个人)财产核查授权书.docx
编辑:方皓楠
审核:刘锋
运营:佳县政务信息化服务中心
主办: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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