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五十五条

学术   2024-11-25 22:02   湖北  

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条文解读: 

 《公司法》第五十五条详细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这一条款确保了股东的权益得到明确和合法的保障,同时也为公司管理和股东之间的权益关系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

具体来说,出资证明书应当记载以下关键事项:

1、公司名称:明确标识了出资证明书的发行主体,确保股东能够清楚地知道这是哪家公司的出资证明。

2、公司成立日期:这是公司成立并开始运营的起始时间,对于了解公司的历史背景和经营时长具有重要意义。

3、公司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公司成立时向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也是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限额。在出资证明书中注明注册资本,有助于股东了解公司的规模和实力。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 股东姓名或名称:明确股东的身份,是股东权益归属的基础。

    • 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认缴出资额是股东承诺向公司缴纳的出资总额,而实缴出资额则是股东已经实际缴纳的出资额。两者之间的差额反映了股东尚未完成的出资义务。

    • 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等多种形式,出资方式的明确有助于公司管理和股东之间的权益分配。

    • 出资日期:记录了股东出资的具体时间,是判断股东是否按时履行出资义务的重要依据。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这两项信息有助于公司对出资证明书进行管理和归档,同时也为股东查询和验证出资证明书的真伪提供了便利。

    最后,出资证明书必须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这一步骤确保了出资证明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公司对股东出资行为的正式确认。

    来源:法律发言人,供普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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