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条文解读:
公司法第五十四条是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重要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适用条件,拓宽了其适用范围。
具体来说,该条款的要点包括:
1、前提条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这是触发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前提条件,即当公司面临财务困境,无法按时偿还已到期的债务时,才会启动该制度。
2、请求权主体:公司或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这意味着,在公司无法自行解决债务问题时,可以由公司自己或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作为请求权主体,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
3、义务主体: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这些股东在公司成立时承诺在未来某个时间点缴纳一定数额的出资,但当公司出现财务危机时,他们需要提前履行这一承诺,以帮助公司度过难关。
4、制度目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公司因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可以增加公司的偿债能力,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明确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但对该制度的具体适用条件、操作方式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争议和不同的认识。因此,在实践中,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该制度,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