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公布2024年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文摘   2024-11-05 18:28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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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同心县某物流有限公司违反环境

影响评价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28日,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同心分局执法人员对同心县某物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2GW超高效异质结光伏电池生产线项目拌合站于2024年5月开工建设,尚未建设完成,未投产,无污染物产生,至今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额度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参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该公司环境违法情节一般,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2%以下的罚款,该项目总投资额107.8万元,即应给予该公司1.078万元的行政处罚。鉴于该公司收到《吴忠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及时停止建设,项目尚未投入使用,无污染物产生,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2022版)》第二项“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擅自开工建设,无污染物产生,责令停止建设后,企业及时停止建设,或主动恢复原状的,可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局务会研究,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保护生态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坚持包容审慎、宽严相济、教育为先的理念,在严厉打击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对未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督促改正并不予行政处罚,传递出生态环境部门对企业的支持与服务,助力服务企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本案中,该公司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局依法不予处罚,给予企业适度容错纠错空间,引导企业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促进企业增强守法意识,主动落实环保主体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虽有“包容免罚”的情形,并不代表企业可以因此高枕无忧。免罚不等于免责,更不代表生态环境部门会降低执法的力度,它也是敲响警钟的一种方式,企业要以此为戒,扎实落实各项环保措施,严格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案例二




宁夏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26日,吴忠市生态环境局盐池分局接到自治区生态环境执法监督局移交的宁夏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疑似违法线索后,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查阅该公司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危险废物处置台账、SMP车间2023年出入库台账汇总表和柔性填埋2023年超范围出入库台账汇总表等台账记录。记录显示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2023年处置废物类别为HW49(除活性炭)、HW08、HW17、HW21、HW23、HW24、HW34、HW35、HW36、HW48、HW50类危险废物共计2650.737吨,柔性安全填埋场2023年处置HW06、HW08、HW34类危险废物共计7629.83吨,水泥窑协同和安全填埋场处置危险废物类别与该公司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不一致,未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处置经营活动,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该公司未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10280.567吨,经吴忠市生态环境局局务会研究,决定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处以150万元的行政罚款。该处罚信息已及时公示在吴忠市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双公示系统中,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案件,在该案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调查取证,规范制作现场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证据照片等,做到执法程序合法,法律适用准确,在依法实施处罚时,责令企业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达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通过对本案的查处,将对环保意识淡薄,只顾追求短期利益,心存侥幸的违法者起到极大教育、警示及震慑作用,进一步提高了企业的守法意识,倒逼企业主动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来源:吴忠市生态环境局法制与环境影响评价科

作者:马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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