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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边案例
今年,银川市李先生立下遗嘱,将房产和存款留给了一直在身边照顾自己的小儿子小明,而未分给多年未回家的大儿子大明。不久前,李先生去世后,大明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李先生名下的遗产,而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先生所立遗嘱合法有效,判决遗产按所立遗嘱分配,驳回了大明的诉讼请求。
这些年,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越来越被公众关注。王某的妻子金某因病去世,后来王某和张某某再婚。王某和前妻有两个子女、张某某和前夫有一个子女。2019年,王某在银川市国立公证处办理了公证遗嘱,将其名下银川市一套房产由其和前妻生育的长子王某甲继承。王某去世后,王某甲依据遗嘱要求办理房产过户,但遭到张某某的拒绝,张某某拿出一份手写遗嘱,并表示系王某生前所立,随将王某甲诉至法院,诉求上述房产应由张某某继承,后来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持有的遗嘱没有见证人等,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要求和程序,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上述遗产按王某甲所持有的公证遗嘱进行遗产分配,由王某甲继承。
银川市国立公证处工作人员正在为群众办理公证。
法律解读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不难明白,遗嘱继承优先法定继承,而且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是非常重要的。”银川市国立公证处公证员马淑珍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嘱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六种形式。但无论哪种遗嘱形式,都有严格的法定要件,而且必须确保遗嘱内容清晰明了,以避免后期可能产生的不必要争议。比如:口头遗嘱仅使用于遗嘱人在危机情况下,而且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而且哪些人不能作为见证人,也是有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据了解,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遗嘱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这是一种根据遗嘱人的意愿来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方式,它与法定继承相对,法定继承是在没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情况下对遗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定继承顺序进行遗产分配的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马淑珍说。
公证遗嘱是唯一一种由法定证明机构办理的遗嘱形式,其他形式的遗嘱制作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公证员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公证员会运用专业法律知识为立遗嘱人尽可能的排除法律风险且公证遗嘱的办理有严格的法定程序,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在办理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细则,避免了其他遗嘱形式由于不规范而导致无效的情形。
“随着财富的积累和家庭关系的复杂化,遗嘱继承成了一个不可忽视的法律问题。它不仅关系个人财产的传承,还涉及家庭成员间的情感和权益。很多人误认为只要存在任何形式上的表达意愿的遗嘱即可生效,但实际上,不符合法定要件的遗嘱可能无法作为合法有效的遗嘱使用,正如上述案例中,张某某持有的遗嘱就是因为不具备代书遗嘱的法定要件而导致无效。”马淑珍说。
来源:宁夏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