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案
文摘
2025-01-04 21:01
河南
2024年6月28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红旗分局根据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交办问题线索,组织执法人员对河南某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开展调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固定污染源废气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38-2017)中7.3的“气袋保存的样品,放置时间不超过48小时”要求,及时对河南某医院有限公司(取样时间2024年1月3日)、长垣某结合医院(取样时间2024年1月3日)、某电器有限公司(取样时间2024年4月3日)和河南某电缆有限公司(取样时间2024年4月3日)样品进行非甲烷总烃/甲烷因子分析,而是将气相色谱仪(CYJC-SBS-003)电脑系统时间从2024年1月9日2点13分更改为2024年1月4日5点13分,从2024年4月17日3点3分更改为2024年4月4日10点30分,出具了检测报告。河南某检测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2024年8月22日,新乡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第三方环保公司弄虚作假案,涉案企业通过更改计算机时间等手段,以达到违法谋利的目的。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对环境检测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和分析,通过查看计算机操作记录,对数据比对、趋势分析等方法,找出可能存在的造假行为,准确查明多处违法细节,抓牢违法事实,彰显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