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的返还与否,应综合考虑彩礼实际使用、嫁妆情况、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因素。在双方登记结婚且已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如实际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未育有子女,经综合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地方经济生活水平、当地习俗等因素判断彩礼数额存在过高情形,离婚时给付方主张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可酌情予以支持。
双方已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离婚时男方能否主张返还彩礼。
曾某与翁某(女)于2023年1月经媒人介绍相识后,于2月2日登记结婚。翁某父母接收了曾某给付的99900元彩礼,该彩礼未被用于添置嫁妆、摆酒席等消费。双方婚后未育有子女,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于2023年6月开始分居。双方一致认可夫妻感情已破裂。同年9月,曾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同时另行起诉要求翁某及其父母返还上述彩礼及逾期利息。离婚诉讼判决准予曾某与翁某离婚。另查明,当地农村居民2022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617元。
五华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曾某与翁某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共同生活时间短、未孕育子女,翁某拒绝与曾某继续共同生活。曾某主张为结婚支付彩礼和购车、婚宴等花费导致负债165000元,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翁某也认可曾某购车款是借的。从善良风俗及公平原则出发,酌定判决翁某及其父母向曾某返还彩礼的60%即59940元。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首先,曾某给付的彩礼数额已超出当地农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数倍且高于当地平均彩礼给付数额,可认定曾某给付的彩礼属数额过高。其次,根据翁某等三人的自认,案涉彩礼未被充分用于婚事消费,缺乏缔结婚姻的象征性意义。再次,翁某和曾某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未育有子女,双方未形成稳定的婚姻关系;翁某在双方争吵后主动出走至今,未寻求合理方式解决矛盾而造成双方分居局面,本身存在一定过错。据此,一审法院酌定翁某等三人需返还60%彩礼并无明显不当,故二审维持原判。
近年来,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攀比成风,不仅背离彩礼初衷,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本案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为指引,依法认定案涉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案涉彩礼数额过高,并综合考虑彩礼未被充分用于婚事消费、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等因素,确定彩礼返还比例,依法平衡双方利益,充分体现公平原则,有助于推进移风易俗,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推动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尚。
双方已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的彩礼返还规则
本案在贯彻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基础上,结合该司法解释的立法目的,明确了双方登记结婚且已共同生活的彩礼返还标准。通过本案审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如下因素综合认定:
一是双方共同生活情况。婚姻的内涵不仅体现为双方在形式上办理了结婚登记,更体现在双方共同生活这一实质要件上,故应将双方共同生活情况作为彩礼返还的首要考虑因素。参照撤销婚姻的除斥期间标准,若双方主观上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客观上持续履行夫妻共同义务及家庭义务时间较长,足以认定双方已形成较为稳定的婚姻状态的,原则上可不予返还彩礼。二是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如前所述,若双方共同生活不满一年,则构成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彩礼给付方的目的未能完全实现,此时应审查彩礼数额是否过高,若过高则可酌情考虑返还。认定高额彩礼应结合地方经济水平、当地习俗、政策规定等因素,且个案判断为宜。若当地存在有关彩礼限额的相关规定,可将其作为判断彩礼数额是否过高的依据;若无特别规定,可参照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来进行判断。一般而言,若彩礼数额超出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城镇或农村居民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数倍的,可认定为过高。三是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婚约一方给付彩礼的目的在于缔结婚姻,接收彩礼方对彩礼的使用情况应体现出缔结婚姻的象征性意义。实践中可审查彩礼接收方是否将彩礼用于婚事消费,主要指彩礼被用于购置嫁妆、摆酒席或购买戒指、项链等标志性物品。四是孕育情况。若婚约双方育有子女,考虑到女性在妊娠、分娩、抚育子女等方面付出较多,从公平原则的角度衡量,应当酌情减少彩礼返还甚至不予返还。五是双方有无过错。婚约一方或双方若存在家暴、与他人另立婚约等过错行为,可适当考虑增加或减少彩礼返还比例。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