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茅区法院宣判一起ETC卡“大车小标”诈骗案……

旅行   2024-11-18 14:38   云南  

以案释法


近日,思茅区人民法院审理宣判了一起通过违规办理ETC通行卡“大车小标”,偷逃应缴车型的通行费的诈骗案。“大车小标”是指车载ETC记录的车型与车辆实际信息不符。在利益驱使下,部分不法车辆管理人通过违规办理ETC卡,利用“大车小标”逃费。







被告人刘某某系有多年长途客车运营从业经历的的经营者。2022年12月至2023年4月期间,刘某某在经营景洪至昭通车牌为云K15XXX的客车(核载47人)和聘请周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景洪至下关车牌为云K18XXX的客车(核载44人)时,通过将前述两辆客车所属四型客车类别(核载40人以上客车)办理为收费更低的三型客车(核载39人以下客车)ETC的方式,少交高速公路过路费。经云南省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普洱管理处统计,云K15XXX客车逃费共计50066.36元,其中本案立案前补交116.25元;云K18XXX客车逃费共计28041.93元,其中立案前补交9613.67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已全部补交了两辆车偷逃的过路费。







思茅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逃过路费68378.3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以刑事处罚。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案发后积极全额补交案涉两辆车辆偷逃的过路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刘某某的犯罪事实、社会危害及认罪认罚等情节,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遂以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本案宣判后,刘某某表示服判。







本案刘某某明知其经营管理的车辆核载系40人以上客车,仍违规办理39人以下客车车型的ETC卡,并多次使用该卡来偷逃通行费差额,偷逃费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予以惩处。随着高速公路ETC收费的普及,通行费优惠力度的加大,越来越多的车主选择办理ETC来作为通行介质和支付工具。但个别车主却动起了“歪脑筋”,利用信息不对称、不全面造成实际车型与计费车型不符这一漏洞达到“大车小标”的逃费目的。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看似隐秘,实则在“一张网”运营格局下,通过大数据稽查各类逃费行为将无处遁形。这种小聪明,偷逃者不仅一分钱不少交,还要负刑事责任,损害国家利益的同时,也给自身和家庭带来了重大影响,得不偿失。希望使用ETC的广大车主以本案为鉴,切莫以身试法,悔恨莫及。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思茅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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