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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6日,汕头市公安局发布《汕头市户口迁移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自2024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29日。
据悉,《实施细则》在原汕头市户口迁移规定基础上,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汕头市户口迁移政策进行调整:
实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
在汕头市经常居住且租赁在住建部门备案、在公安机关登记租赁房屋的就业创业人员,本人可以申请登记户口,其配偶、子女、父母可随迁;在汕头市经常居住地办理居住证、购买社保半年以上人员,本人可以申请登记户口,其配偶、子女、父母可随迁;在汕头市经常居住,原籍为汕头市的外省市人员,本人可以申请登记户口,其配偶、子女、父母可随迁。
扩大汕头市的人才吸纳面
把人才型落户条件由全日制大专学历降低到中专(中技)及以上学历,同时,新增加留学归国人员、在汕头市受表彰人员入户政策,即中专(中技)及以上学历人员,留学归国人员,受区县级及以上党委或政府表彰的优秀异地务工人员,英雄模范、劳动模范、道德模范、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受市人社部门通报表扬的优秀异地务工人员等,均可落户汕头市。
全面放开直系亲属投靠入户条件
取消原入户规定成年子女投靠父母需“父亲满60岁、母亲满55岁且身边无子女照顾”的条件限制,汕头市居民的配偶、子女、父母及子女的配偶均可申请投靠迁入。
推进“汕潮揭”户籍准入互认
汕头市先行先试,在办理户口迁入中,符合潮州、揭阳两市户籍准入的人才引进、工作调动等入户条件且在汕头市经常居住的人员可以在汕头市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设立公共集体户
在汕头市各街道(镇)设立公共集体户,各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单位集体户,解决无法在实际居住地落户人员的落户问题。
汕头市内各区县户口迁移实行同一行政区域户籍管理
汕头市内各区县户口迁移实行同一行政区域户籍管理迁移规定,促进本市劳动力流通通畅无障碍。
来源:汕头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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