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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电设施应明码标价
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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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关注的
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
有明确规范了
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近日,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提出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的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通知》提出,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的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推动充电设施运营单位抓紧进行改造调整。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服务电话等内容,手机扫码或网络上的标示不能代替服务场所的明码标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通知》指出,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三零”政策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做好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工作;按照“能改尽改”的原则,尽快实现向非电网直供电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直接供电;可结合实际情况主动承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减收、免收服务费。
各地要加大力度指导和推动街道办、居(村)委会、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和建筑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等积极通过各种方式帮助降低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费。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公开曝光一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
电动自行车经营性充电设施
收取的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经营者享有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权利,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依法制定充电服务收费标准。
除此之外
消防部门提醒
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
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
不买“三无”产品
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
“不进楼、不入户”
电动自行车应在室外充电场所充电
充电时务必使用原装充电器
不改装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
避免蓄电池
“超期服役”、“带病”运转
更换应到正规渠道购置原装电池
如发生火灾
第一时间拨打119报警电话
同时也呼吁
各大网购平台要加强监管
不售卖不合格的电池产品
将火灾隐患掐灭在摇篮里
这份安全指南请收好
来源:广州政府网、汕头市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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