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5日上午,巢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巡回法庭在巢湖市东塘社区开庭审理一起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社区群众旁听庭审,“零距离”接受法治教育。
2023年6月期间,被告人翟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上游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先后介绍任某(另案处理)和周某(已判决)至福建省福州市提供银行卡帮助上游从事犯罪活动。经查,任某提供的其名下尾号为16**的巢湖农村商业银行卡转入资金人民币28万余元,其中查实谢某某、常某某等人被诈骗钱款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周某提供的其名下尾号为93**的巢湖农村商业银行卡转入资金人民币67万余元,其中查实李某某、尹某某等人被诈骗钱款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翟某明知上游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为上游提供资金结算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巢湖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庭审中表示自己后悔不已,自愿认罪认罚,以后再也不会存有侥幸心理,不会再违法犯罪。为了打击电信网络犯罪,保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维护好信息网络管理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判处被告人翟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实施该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该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