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市平塘镇张*商店
违法事实:当事人店内的食品“万用香炸粉”已超过保质期,仍摆放在货架上对外出售,涉案食品的销售价均是3元/盒。当事人没有设立销货台账和保管所有完整有效的销货单据,无法讲清楚涉案食品超过保质期后售出的数量。综上,货值金额以现场调查发现的为准,6盒合计为18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对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万用香炸粉”6盒,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违法行为类型: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来源: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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