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为深入落实普法责任制,切实履行普法主体责任,全面推进住建领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市住建局坚持普法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内部学法与社会普法相结合,突出行业特色,持续开展系列普法宣传活动。为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能力,切实增强社会公众法治意识,为住建事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现推出“谁执法谁普法”系列宣传。
日照市2024年第二批住建领域
典型违法案例
李某某将承租的新营华府公租房私自转租他人,违反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的规定,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的规定,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公租房承租人李某某处罚款2590元。
某住宅楼项目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以项目为装配式建筑为条件,在正负零施工节点申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未按照装配式建筑要求施工,仍采用现浇混凝土结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规定,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的规定,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项目建设单位处罚款3万元。
某医院建设的综合楼和专家楼项目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医院处罚款30000元。
某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不具备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深基坑变形监测,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对于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的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四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的规定,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项目建设单位处罚款1万元,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处罚款1000元。
某项目危大工程第三方监测单位向建设单位报告异常监测数据后,建设单位未及时采取措施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款“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成果,并对监测成果负责;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措施”的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五项“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 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常情况组织采取处置措施的”的规定,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项目建设单位处罚款1万元,对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处罚款1000元。
供稿:城乡建设督查服务科
编辑:刘东升
审核:封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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