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自扫门前雪”!两部门作出提示提醒

政务   2024-12-09 16:19   黑龙江  


连日来,我区接连遭遇复杂降雪天气,面对降雪叠加这一实际,全区上下全员上阵、协同发力,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积极投入到清冰雪、保安全工作中,全力保障城市运行平稳有序。走访发现,部分沿街商铺仍存在积雪清理不及时、不彻底,或将积雪随意倾倒至路面、违规堆放等问题。在此,让胡路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让胡路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提示提醒:

临路(街)所有企事业单位、商户,物业小区,环卫企业,需严格按照《黑龙江省爱国卫生条例》《黑龙江省城市清除冰雪条例》要求,履行相关责任,对于未履行相关责任的单位或个人,有关部门将依据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相关规定

《黑龙江省爱国卫生条例》
第十二条 在全省境内实行如下爱国卫生制度:(三)城市、城镇按责任区实行及时清雪、清除污冰、清除垃圾污物制度。第二十六条 违反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单位负责人处以二百元至五百元,对单位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并责令其限期完成清理工作。

《黑龙江省城市清除冰雪条例》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清除冰雪主管部门或者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和标准清扫冰雪的,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堆放冰雪的,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

(三)向道路、广场等公共区域抛洒冰雪、液体或者向雪堆倾倒垃圾污物的,处以500元罚款;

(四)装运冰雪过程中,沿途遗撒或者倾卸冰雪的,处以每立方米50元罚款;

(五)未按照要求清除因管线渗漏形成的道路积冰的,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




编辑:孔   芮
责编:刘婉秋
审核:孙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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