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事情还得从7年前说起。2017年2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唐某先后向肖某借款9.6万元、向陈某借款2.3万余元。因唐某未按约还款,肖某、陈某向荣昌法院提起诉讼。
荣昌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唐某向肖某、陈某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2019年2月22日、2022年1月19日,肖某、陈某先后向荣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未发现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荣昌法院先后对两案裁定终结执行程序。2019年5月29日,因唐某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荣昌法院决定对唐某拘留15日。
之后,被告人唐某在广东一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务工期间遭受工伤。2023年1月至4月期间,唐某收到社保工伤赔偿款及该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赔偿款共计13万余元。因担心赔偿款被法院冻结用于还款,唐某收到赔偿款后,迅速通过ATM跨行取款、向其女儿唐某甲转账汇款、使用唐某甲的社交账号收取赔偿款等方式隐藏、转移上述财产。
经申请人提供线索,荣昌法院执行法官经审查,确定唐某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荣昌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作为负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故意隐藏、转移财产,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侵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情节严重,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该案是荣昌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施行以来宣判的首例拒执犯罪。案件承办法官表示,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主动履行是被执行人应尽的义务,被执行人通过务工、经商、投资、继承、偶然所得,包括本案中的赔偿款,均是其收入,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对象。无论被执行人具有全部执行还是部分执行的能力,只要其隐藏、转移财产,其就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加大对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利于震慑现实中的“老赖”,一定程度上促进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有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