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根据利津街道工作需要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数量
本次招聘岗位为利津街道城镇公益性岗位25个(具体岗位名称、职责及数量详见附件1),招聘岗位为全日制工作岗位。
二、招聘条件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
1、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
2、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家庭成员中无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市居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3、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的16-24周岁相应人员)。
4、登记失业的二孩妈妈。(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符合生育政策、抚养2个或2个以上未满18周岁子女的相应女性人员)。
5、其他类型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具有利津县户籍或在利津县域内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以公安机关核发“居住证”为准)非本县户籍的法定劳动年龄内(以身份证年龄为准)、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1)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及以上的人员;(2)农村零转移就业脱贫享受政策家庭成员;(3)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5)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6)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缴纳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且距上一次失业登记和中断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均超过一年);(7)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岗位需要的专业和技能,符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具有招用单位岗位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安置公益性岗位,安置之后任何时间经查证属实的,无条件解除合同,并追回已发放补贴。
1、在职缴纳职工社保、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死亡的;
2、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在企业任职(法人、股东、监事等)的;
3、在省外参保的;
4、超龄人员(城镇公益性岗位: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0周岁);
5、公职人员(含已享受退休待遇公职人员)、镇(街道)备案且受财政供养或村(社区)集体经济补贴的村(社区)干部不得纳入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6、已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满的人员(是指享受灵活就业、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安置等社会保险补贴累计满36个月的),不在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7、不符合城镇公益性岗位条件的其他情形。
(五)“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安置类型人员要特别注意,因城镇公益岗安置后需缴纳企业社保,可能会影响应届毕业生身份认定,务必要根据自身情况慎重考虑。
三、招聘程序
(1)报名申请
1、报名时间:2024年11月21日-11月22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逾期不再接收报名材料)。
2、报名地点:利津县津城社区党群服务中心一楼西办公室(利二路303号,导航搜索“津城社区党群服务中心”)。
3、报名方式及报名材料:现场报名,由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近期同底版1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现场申报。请提前下载并填写《利津县城乡公益性岗位申请报名表》(附件2)一式三份。报名过程中用人单位同步进行资格审查,每人限报1个岗位,多报、虚报的一经核实,取消报名资格。
除上述报名材料外,登记失业的二孩妈妈还需提供孩子的医学出生证明、户口本;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人员还需提供离异或丧偶相关证明、抚养协议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相关证明以及孩子的医学出生证明、户口本;残疾人员需提供《残疾证》;及资格审查需要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人员确定
综合考虑人员类型、收入水平、申请意愿、个人能力等因素,采取个人(或社区推荐)报名、面试评议等形式组织实施。
(3)审核考察
根据综合成绩确定进入审核考察人选,因申报人员放弃考察资格或审核考察不合格造成的空缺,可依次等额递补或按程序补录。审核考察结束后对确定人员进行公示。
应聘人员在应聘过程中不得有意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或病史,一经查实,取消聘用资格。
四、聘用管理及岗位待遇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依法签订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城镇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为上岗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执行。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五、其它
1、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举报投诉电话:0546-5686980)。资格审查贯穿招聘工作的全过程,对申报材料故意隐瞒、虚假失实的,一经发现,取消资格,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2、应聘人员应保证通讯工具畅通,及时与招聘单位联系,因通讯不畅导致的相关后果由本人负责。
3、安置对象年龄计算截止日期2024年11月18日。
4、本公告由利津县利津街道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公告期2024年11月18日-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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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利津街道
编辑:朱东青
一审:赵海斌 二审:李喆 三审:尚菲
监制: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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