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匿孩子?天津法院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政务   2025-01-24 09:42   天津  



近日,红桥法院对一起夫妻异地分居期间阻碍一方探望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侵害案件,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行为,有效保障双方当事人婚生子的合法权益。





01

案件回顾


阿珍与阿强结婚数年并育有一女小红(化名)。2024年10月10日,阿珍曾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阿强解除婚姻关系,后法院判决驳回阿珍诉请,现二人处于分居状态。

分居期间,阿珍反复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联系阿强,欲询问女儿的具体情况,阿强均未作出有效回应并将阿珍微信、电话拉黑。

阿珍认为阿强的行为已经完全影响了孩子的正常生活、严重侵害了自己作为母亲的监护权利,情急之下将阿强诉至红桥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害自己享有的对婚生女小红的监护权


02

法院审理


法院审查后认为,夫妻一方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人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或阻碍另一方行使监护权、探望权。该案中,阿珍与阿强同为小红的监护人,应平等地享有和承担对未成年人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红桥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被申请人阿强立即停止对申请人阿珍监护权的侵害。该份禁令发出后,承办人再次通过电话回访,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阿珍表示已经通过视频和女儿见过两次面;阿强则表示愿意服从裁定书内容,积极配合阿珍行使监护权。


03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条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2025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并公布典型案例点击查看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制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




坚决预防制止抢夺、隐匿未成年人子女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关系破裂后,彼此之间敌对、赌气,有时会失去理智,出现“抢娃”大战。


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不仅侵害了父母另一方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会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应当坚决预防和制止


最高法明确表示,法律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应当作出否定性评价《解释(二)》用三个条文对该行为予以规制:


  • 一是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及时快速制止不法行为;


  • 二是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请求,在监护权纠纷中暂时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事宜;


  • 三是在离婚纠纷中确定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时,将该行为作为不利因素,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END


红桥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等综合

制作:吴蝶

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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