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结,多案解!这批涉苯酚货损纠纷实质性化解

政务   2025-01-17 14:05   天津  


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我们购买的苯酚,色度超标,损失到底谁赔?


案涉争议复杂

如何更及时地维护

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减轻诉累






船运货物变质引纠纷







本案中,一审原告A国际化工有限公司进口一批苯酚,并就该批货物的运输向一审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该保险公司签发了保单,承运船舶的所有人为B化工运贸有限公司。




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承运货物经检验苯酚色度超标,随后经拍卖处理。

A化工公司因此蒙受损失,随后分别在天津海事法院与南京海事法院以不同案由向保险公司、承运人提起诉讼。



面对“各执一词”







天津海事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保险公司需支付保险赔偿金及相关费用、利息。

A化工公司与保险公司均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A化工公司认为一审判决保险赔偿金计算金额较低,同时忽略了管线清理费且部分请求未予支持;保险公司则认为货物损失并非承运人一方责任,主张驳回A化工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双方在两审期间各执一词,并均出具了相应证据以证明各自主张。



促成多方达成合意







天津高院民四庭受理本案二审期间,在针对一审查明的事实进行核实工作基础上,对该案涉及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海上保险合同及其法律问题进行了细致梳理和研究。法官考虑到本案存在其他地区法院的关联案件,如不能妥善化解不仅涉及到相关合同纠纷,后续还将衍生保险公司诉承运人等诉讼,合议庭经过审慎讨论,决定推进调解工作,一揽子解决纠纷。

有没有办法打破常规,为这一系列纠纷的化解开辟一条“快速道”?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 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第三人参加诉讼有利于查明事实、一揽子解决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合议庭通过与船舶所有人B公司取得联系,邀请其参加到本案的诉讼调解程序之中,通过组织三方当事人背靠背调解、力称利害,阐明并消解各方在本案中的利益冲突,成功使各方达成调解意向。

“现在调解的基础已经有了,接下来要趁热打铁。我们要通过公开透明的调解过程,让各方当事人对调解增加信任,消除疑虑,增加调解成功的概率。”

随后,又通过专业的法律指导和耐心的沟通协调,引导各方理顺各自立场诉求,最终达成了各方均满意的合理和解方案。

在达成和解方案后,依法将承运人B公司追加为本案第三人,法院出具调解书顺利解决各方争议。



各方当事人通过来电、来信向法院表示感谢,其中一方当事人信中写道:“特别感谢天津高院在案件中所做出的努力,特别是促成三方在两案不同法院达成和解,可想而知该和解的难度。通过承办法官专业的法律指导和耐心的沟通协调,引导各方理顺各自的立场和诉求,最终达成了合理的和解方案。两案在一个程序中一并和解解决,避免了进一步的跨区域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消耗,大大减少了各方的成本支出,也降低了各方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和不确定性。”


“一案结,多案解”目前,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




END


来源:天津高院民四庭 张洪川 王印月

制作:吴蝶


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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