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起!分宜公安公布一批违法典型案例

政务   2025-01-15 19:20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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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烟花爆竹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开展以来

县公安局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要求

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

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现公布2024年7月以来

我县6起烟花爆竹集中排查整治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1

2024年7月17日,县公安局城西派出所在昌山北路一殡仪服务中心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内非法储存销售爆竹。

经查,违法行为人袁某某在无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零售)情况下在禁燃区域非法销售烟花爆竹,危害公共安全,被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


 

典型案例2

2024年10月1日,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在开展烟花爆竹集中整治通道查控时,于清宜公路介桥村路段当场查获违法行为人谢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非法运输烟花21箱。

经查,谢某某未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危害公共安全,被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


 

典型案例3

2024年12月9日,县公安局凤阳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在凤阳镇至杨桥镇道路上疑似有车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现场查获各类烟花50箱、爆竹25盘。

经查,违法行为人袁某明未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至凤阳镇凤阳村袁某生处非法销售,违法行为人袁某明、袁某生非法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危害公共安全,被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


 

典型案例4

2024年12月19日晚,县公安局钤山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在钤山镇双源村疑似有人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民警立即赶到现场,查获非法烟花爆竹63箱。

经查,违法行为人欧某未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非法运输烟花爆竹,危害公共安全,被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


 

典型案例5

2024年12月28日晚,县公安局湖泽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在湖泽镇罗沙村委佰公庙村小组有人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民警赶赴现场后查获吴某强非法运输各类烟花爆竹90箱。

经查,违法行为人吴某强在明知自己在没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仍接受网上委托运输烟花爆竹,使用自己的货车将烟花爆竹从宜春市万载县非法运输至分宜县湖泽镇罗沙村委佰公庙村小组。违法行为人吴某强因非法运输烟花,危害公共安全,被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


 

典型案例6

1月14日,县公安局操场派出所根据线索摸排到一起涉嫌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案件。

经查,违法行为人钟某某法律意识淡薄,在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等合法证件的情况下,仍驾驶自己的民用箱式小货车从万载县非法运输23箱烟花至分宜县操场乡一小卖部,进行非法销售和储存,危害公共安全。违法行为人钟某某被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


烟花爆竹属易燃易爆物品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

燃放到废弃销毁

全过程均具有高危属性

⚠️⚠️⚠️

公安机关郑重提示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

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二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请上下滑动查看)


若有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线索

请广大市民向公安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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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分宜县公安局
编辑 | 罗天莹  责任编辑 | 邓国丽

审发 | 赵婀珑

投稿邮箱:fybszbs@163.com(欢迎来稿,文责自负) 

内容违规举报电话:0790-5781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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