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态化扫黑除恶系列宣传(一)

政务   2024-10-16 18:03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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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有组织犯罪法

2022年5月1日正式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律。



一、立法目的

第一,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

第二,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

第三,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第四,保护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



二、重大意义

一是进一步提高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法制化水平。

二是进一步推动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机制化开展。

三是进一步捍卫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章节划分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和处理

第三章  案件办理

第四章  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

第五章  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

第六章  国际合作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四、有组织犯罪定义

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或者行业领域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五、预防和治理

加强宣传教育,监察、政法、教育、文化、宣传等部门应当通过普法宣传、以案释法等方式,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

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联合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防止涉黑涉恶人员进入村居两委。

加强行业治理。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信息网络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应当对监察机关和公检法机关发放的"三书一函"及时处理并书面反馈。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发现涉校园和学生的有组织犯罪活动,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

加强重点人员管控。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罪犯,刑罚执行完毕后,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在5年之内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

曾被判处刑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开办企业或者在企业中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对其经营活动加强监督管理。


来源:省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编辑:李辉

制作:何玉蕊

审核:马会平

(2024年第76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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