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违法事实:2024年6月,黄某某为“办理贷款”,将名下1张银行卡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期间协助诈骗分子转移诈骗资金7000余元。
处罚结果:公安机关对黄某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02
罗**
身份证号码:532324****20
户籍地:寻甸县倘甸镇白章村委会
开卡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倘甸营业所
违法事实:2024年6月,罗某某为“办理贷款”,将名下2张银行卡邮寄给犯罪分子,银行卡被用于从事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共转移诈骗资金2.6万余元。
处罚结果:公安机关对罗某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03
苏**
身份证号码:530129****12
户籍地:寻甸县倘甸镇马街村委会
开卡银行:寻甸农村商业银行倘甸支行
违法事实:2024年9月,苏某某为“办理贷款”,将名下1张银行卡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协助诈骗分子转移诈骗资金3000元。
处罚结果:公安机关对苏某某非法出租、出借银行卡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04
何**
身份证号码:530129****3X
户籍地:寻甸县羊街镇清水沟村委会
开卡银行:寻甸农村商业银行羊街支行
违法事实:2024年7月,何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将名下2张银行卡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协助诈骗分子转移诈骗资金1.7万余元,何某某获利500元。
处罚结果:公安机关对何某某非法出租、出借银行卡的违法行为处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的处罚。
05
范**
身份证号码:530129****10
户籍地:寻甸县羊街镇黄土坡村委会
开卡银行:寻甸农村商业银行羊街支行
违法事实:2024年8月,范某某为“办理贷款”,将名下1张银行卡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协助诈骗分子转移诈骗资金2万余元,作案后主动投案。
处罚结果:公安机关对范某某非法出租、出借银行卡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00元的处罚。
06
杨**
身份证号码:530129****2X
户籍地:寻甸县羊街镇羊街村委会
开卡银行:寻甸农村商业银行羊街支行
违法事实;2024年9月,杨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名下1张银行卡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协助诈骗分子转移诈骗资金8.6万元,杨某某获利2380元。
处罚结果:公安机关对杨某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处行政拘留12日、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2380元的处罚。
07
刘**
身份证号码:530129****37
户籍地:寻甸县金所街道金所村委会
违法事实:2024年9月,刘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使用银行卡协助犯罪分子转移诈骗资金,获利2300元。
处罚结果:公安机关对刘某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处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没收违法所得2300元的处罚。
08
马**
身份证号码:530129****30
户籍地:寻甸县金所街道泽铁村委会
开卡银行:寻甸农村商业银行金所支行
违法事实:2024年9月,马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名下1张银行卡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协助诈骗分子转移诈骗资金4.6万余元,马某某获利2982元。
处罚结果:公安机关对马某某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处行政拘留12日、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982元的处罚。
09
欧**
身份证号码:530129****12
户籍地:寻甸县金所街道张所村委会
开卡银行:建设银行寻甸支行
犯罪事实:2024年7月,欧某某在“两卡”前科人员的怂恿下,将名下1张银行卡提供给犯罪分子使用,协助诈骗分子转移诈骗资金2.3万元。
处罚结果:欧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处罚。
寻甸公安提醒广大群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1.出售、提供个人信息;2.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3.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软件:1.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2.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3.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4.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二、根据2024年12月1日施行的《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相关规定: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惩戒对象落实以下金融惩戒措施:1.限制惩戒对象名下银行账户、数字人民币钱包的非柜面出金功能,与开立机构既有协议约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社保、水电煤气费等基本生活保障的款项除外;2.停止惩戒对象名下支付账户业务,支付账户余额向本人同名银行账户转账除外;3.暂停为惩戒对象新开立支付账户、实名数字人民币钱包,新开立的银行账户应遵循本条第1项要求。
(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对惩戒对象落实以下电信网络惩戒措施:1.限制惩戒对象名下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等功能以及过户等业务;2.限制惩戒对象名下电话卡注册的存在涉诈风险的互联网账号功能及业务;3.不得为惩戒对象开立新的电话卡、物联网卡、固定电话、电信线路、短信端口,存在涉诈风险的互联网账号等以及提供网站、应用程序的分发、上架等业务;在惩戒期内,惩戒对象可申请保留一张名下非涉案电话卡。
(三)信用惩戒措施应当通过以下方式予以落实:1.将有关惩戒对象纳入“电信网络诈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严重失信主体信息进行公示;2.将有关惩戒对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四)对惩戒对象实行分级惩戒:1.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惩戒期限为三年: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经公安机关认定的惩戒对象,惩戒期限为二年。
(五)2022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施行前,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中相关行为,不适用《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
来源:寻甸县公安局反诈中心
审核:陈绍俊、赵知侯、姚云、田小军
发布:寻甸县公安局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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