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财物被盗
竟是“好友”的操作?
近日
寻甸公安及时侦破一起入室盗窃案件
令人意外的是
犯罪嫌疑人与报案人竟是好友
昔日的“好兄弟”变成如今的盗贼
这是怎么回事呢
一起来看看
“警察同志,我家里进贼了
家里的4000余元现金不见了。”
日前
辖区群众报警称
其存放于家中现金被盗
接报后
仁德派出所民警迅速前往案发地点开展调查
经调取周边监控视频分析研判
以及大量走访排查
民警发现失主的好友马某有重大作案嫌疑
遂将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
经审讯
嫌疑人马某交代
其因手头拮据
在串门过程中发现好友出租屋内
存放了大量现金
心生贪念
于是偷偷配了好友家的钥匙
趁其不在家时入室实施盗窃
目前
马某因涉嫌盗窃罪
已被寻甸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民警提醒
朋友之间当以诚相待
可嫌疑人却利用这种
不设防的心理“杀熟”
向熟人伸出盗窃之手
在此,寻甸公安提醒大家:要增强防盗意识。有些人对所谓朋友过分信任,甚至当着这些人的面存放现金或贵重物品,显露财富,这些举动都为有些人实施盗窃提供了便利。要理性谨慎交友。结交朋友本属正常,但要和正直的人交往,远离行为不端之人,否则就可能“引狼入室”,后患无穷。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小案不小看,件件系民心
寻甸公安将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聚焦群众关注的侵财民生案件
持续发力、精准打击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同时
警方在此正告不法分子
生财需有道,伸手必被抓!
编辑:朱跃
审核:陈绍俊、姚云、田小军
发布:寻甸县公安局新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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