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意见!事关消防隐患举报奖励!

文摘   2024-12-01 09:00   安徽  





为进一步提升合肥市“消防隐患随手拍”工作质效,激发群众参与积极性,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消防安全治理新模式,市消防救援局与市财政局联合起草了《合肥市消防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确保《奖励办法》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切实可行,拟向社会公众公示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联系电话:0551-62255349
电子邮箱:hfxf119@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4年12月8日


附件:合肥市消防隐患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合肥市消防救援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29日

合肥市消防隐患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城市消防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鼓励广大市民举报消防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合肥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合肥市“消防隐患随手拍”举报平台进行消防安全隐患线索举报的奖励事项,通过其他途径举报的消防隐患暂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三条  按照统一受理、分级核查、适当奖励的原则,对举报情况属实的举报人实施奖励。


第四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微信搜索“合肥消防隐患随手拍”、皖事通搜索“消防隐患随手拍”及合肥通APP“生活服务”选项中,选择“消防随手拍”三种方式,按格式要求实时上传问题信息进行举报,举报人举报投诉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应当注明真实姓名、联系电话(便于隐患问题沟通和奖励发放),应填写被举报场所的具体位置和情况,上传清晰完整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图片。


第五条  市消防救援局受理举报后,按照工作职责进行分办。被举报对象属于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由市消防救援局按管理权限负责现场核查,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被举报对象属于非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由市消防救援局在1个工作日内移送至被举报单位的属地政府、属地消防救援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分办,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
在核查处理完毕后,及时向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并依托系统平台做好举报件等相关材料的归档。市消防救援局对举报事项办理的过程和时限进行监管和督办。


第六条  市消防救援局收到举报后,属于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并向举报人说明情况:
(一)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证据不充分的;
(二)不属于消防安全隐患的。


第七条  市消防救援局对举报人举报的下列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经查证属实并符合奖励规定的,给予100元话费充值奖励: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三)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设置铁栅栏等障碍物或者遮挡灭火救援窗、灭火救援破拆口,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及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七)电动自行车在建筑物公共门厅、疏散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其他疏散通道停放、充电的;电动自行车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的;
(八)其他可能造成火灾事故发生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消防安全隐患。


第八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最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同一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不予重复奖励。
对核查属实并符合奖励规定的举报事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筛选,确定奖励人员名单,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奖励发放。


第九条  下列情形不予奖励:
(一)有关部门已掌握情况,正在调查处理的;
(二)举报人未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的;
(三)举报人为负有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的人员;
(四)举报人在违法状态下采集图片资料的;
(五)举报人明确自愿放弃奖励的;
(六)其他不适合予以奖励的情况。


第十条  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举报采取自愿原则,举报人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对相关消防安全隐患问题进行拍照上传举报;不得故意虚构事实或者恶意举报,否则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属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规定受理举报投诉,或者在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
(三)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而未向举报人兑现奖励或滥发奖励的;
(四)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五)挪用、侵吞或以其他手段占用举报奖励经费的。


第十二条  被举报对象属于市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奖励经费纳入市消防救援局年度财政预算,列邮电费开支。
市消防救援局应当规范奖励资金的申报和发放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责任制度,严肃财经纪律。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日”,除明确规定为“工作日”之外,其他均指“自然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消防救援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各县(市)区、开发区消防救援机构、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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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合肥消防在线

编辑丨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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