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售电网获悉,国家能源局山西监管办印发《山西新型经营主体电力响应交易实施细则》(晋监能市场规(2025)1号),山西新型经营主体电力响应交易自2025年4月1日起启动运行,请市场运营机构及电网企业提前做好相关系统开发与准备工作,逐步将电力响应交易结果纳入全省电力平衡计算,并确保执行过程平稳有序。
单一技术类主体准入条件:
参与电力响应交易的单一技术类主体,需实现电力、电量数据分时计量和传输,数据准确性与可靠性满足结算要求。独立参与电力响应交易的单一技术类主体,需满足以下技术要求:最大调节能力应不低于5兆瓦,可持续响应时间不低于2小时;应具备和调度机构、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进行数据交互的技术支持系统,并满足系统接入的基本要求。
资源聚合类主体准入条件:
聚合总调节能力应不低于5兆瓦,可持续响应时间不低于2小时;应具备对聚合资源的调节或控制能力,具备和调度机构、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进行数据交互的技术支持系统,并满足系统接入的基本要求(功能需包括但不限于:负荷在线监测、负荷优化调控、负荷聚合分类管理、用户管理、合同管理、执行结果管理、系统管理等)。鼓励资源聚合类主体整合调节容量小的入市单一技术类主体资源,整体参与电力市场、实现协同调度。原则上同一单一技术类主体在同一合同周期内仅可与同一资源聚合类主体确立聚合关系。
电力响应交易可采取集中竞价或挂牌摘牌两种方式开展。市场运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交易方式,提前向参与经营主体进行公告。
经营主体按市场运营机构发布的每日响应时段分别申报可提供的调节能力及价格。集中竞价报价范围暂定如下表所示:
市场挂牌价格如下表所示,其中负调节需求挂牌价格为100元/兆瓦·时;正调节需求挂牌价格为200元/兆瓦·时。
电力响应交易所产生的费用由新能源企业、火电企业、批发用户(含榆林供电公司)、售电公司进行分摊。新能源企业按上网电量比例承担发电侧分摊责任;批发用户(含榆林供电公司)、售电公司按用电量比例承担用户侧市场化电量分摊责任;火电企业、新能源企业按基数电量比例承担用户侧非市场化电量分摊责任。
关于印发《山西新型经营主体电力响应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