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邻居家安装电子猫眼侵权吗,法院这样判→

民生   2024-11-13 17:02   北京  
来源 / 人民网、中国物业管理


以案说法

随着智能家居产品功能日益丰富,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将电子猫眼、可视门锁等装置作为“安全卫士”筑起家庭“第一道防线”,但随之也引发了侵害邻居隐私权的隐忧。

案件回顾


沈某和王某是居住在同层的邻居,两家的房门关闭时呈直角相邻状态,相距不到半米。
王某家门上安装了智能电子猫眼,通过软件可查看实时画面并可录像存储。沈某称其在自家门口停留或外出时,电子猫眼的人体红外感应触发功能会自动启动录音录像并上传云端。自己和家人时刻暴露在监控下,心理压力巨大。
与物业沟通无果后,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拆除电子猫眼并删除相关影像。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本案中,王某的电子猫眼监控范围包括楼道和沈某家门口,可以采集到沈某家中出行人员、出行规律和访客来往等信息,使得沈某及家人日常出入住宅情况处于监控状态下,上述信息与沈某及家人私人生活习惯直接关联,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属于法律规定隐私的范畴。
法院判决,王某安装的电子猫眼已对沈某及家人的正常生活构成妨害,支持沈某要求拆除的诉讼请求。因沈某并无证据证明王某设备里存储相关影像,或将沈某及家人的影像上传网络或发送给他人,故对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人民说法


如何在个人安全与避免侵犯他人隐私间找寻平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法官李颖表示,从生产者角度而言,厂家在产品研发时可从规避侵权的角度对此类功能适度弱化,应对用户场景模型进行更加智能与精准的设计。同时,为避免因人脸识别而引发相关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案件出现,智能家居产品在设计理念上也应规避人脸数据精准信息的搜集与记录,并加强信息存储安全维护。
从销售者角度而言,消费者对于隐私权相关法律规定与风险并不了解,但电商平台等销售方可在产品宣传时标注产品摄录范围并注明拍摄他人隐私的侵权风险,尽到相关提示义务。
对于使用者而言,业主应根据住所布局、房门朝向等对摄录范围与侵犯邻居隐私的可能性进行分析,适度调整设备安装高度与角度。如果存在拍摄到邻居隐私的可能性,可采取事先和邻居沟通协商,共享监控内容等方式,取得邻居知情与同意,避免产生后续争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明确指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的行为。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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