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开展以来,丽水市公安局高速交警支队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推进,针对性强化夏季治安突出问题防范打击整治。其中,坚持对危化品运输车辆严管严控,对危化品事故严查严办,并用足用好“行刑衔接”法律手段,成功侦办全省首例托运人因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案件,全力消除肇事肇祸风险。
7月29日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依法判处广东某危化品生产企业
负责人梁某
犯危险驾驶罪,拘役四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万元
1月25日,王某某驾驶货车途经G25长深高速龙泉段时,因驾驶失控发生车辆侧翻、货物散落之交通事故,该事故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我支队民警现场勘察,发现该普通蓝牌货车所运输且散落的货物有强烈的刺鼻异味。
调查过程中,通过专门机构对抽取货物样品进行鉴定,确认该批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查明驾驶员王某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运载危化品数量较大;运输途中发生事故负全部责任且造成危化品泄漏之后果。王某某的该运输行为涉嫌“危及公共安全”。
为全面查清该案,专案组先后奔赴广东、河北、湖南三省询问相关证人11人,对案件进行充分调查取证。
因案情特殊,专案组多次召开案情商讨会,对案件进行充分讨论研究,既根据罪刑法定、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又要确保案件依法、及时、准确侦办。最终各方统一意见认为,该案中托运人梁某主观具有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故意,同时利用有身份但不知情的王某某和刘某某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可构成犯危险驾驶罪;段某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至此,全省首例托运人触犯危险驾驶罪案件侦查结。
5月15日,该案件移送莲都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7月29日,该案在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开庭,梁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开庭当天梁某所在工业园内10余家危化品生产企业代表到场旁听。
该案办结后,高速交警支队通过约谈货物运输平台,要求加强货物信息发布及货车运输的监管,禁止危化品企业发布不实托运信息。该案件,有力震慑了源头企业主,对进一步规范危化品运输有较深远的意义,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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